法律諮詢,勞動法問題,我公司有多名臨時工,且工作一年多了,之前是試用期月,我想問這和不合法

2021-06-06 19:39:25 字數 1411 閱讀 4794

1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期間的長短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一定的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這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的,否則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到3年的不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的不超過6個月。

3樓:

1、現代勞動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區分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員工,但兩者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2、試用期的長短,根據書面勞動合同的長短來確定。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的,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大於或等於三年。

3、如果該部分員工,已經工作一年多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已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何意難平

目前勞動合同法項下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你公司如果連續兩次與其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在員工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剛到一家公司兩個多月了。面試的時候說試用期三個月,可是剛過來了兩個月就讓我籤合同,合同已經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三個月內都屬於試用期

單位應該入職一個月就籤勞動合同,合同內包含試用專期

《勞動合同法屬》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要求入職第一個月內就必須籤合同,他們晚了一個月,你們要晚的這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至於是不是在試用期內你直接問公司就可以,這和合同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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