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鋼筋暴打11歲女生將其扔下4樓致死結果如何

2021-07-07 04:46:50 字數 4131 閱讀 4581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的法制究竟給了多少人滿意的答案?這或許也是我們的一個問題吧

不管那個「禽獸」得到了什麼結局,哪怕被凌遲處死,小女孩也不能復生,死去的人是不會再知道什麼的,可悲啊

我們需要做的是去制止去預防犯罪,不要讓親人再流下悲傷的眼淚。

2樓:真假守護者

譁……什麼世界。

雖然我不是政治生,但是根據常識來講,那個所謂的老師應該被判終身監禁或著死刑的吧。畢竟是殺了人的。而且還是故意殺害,除非他有精神史,應該會另作判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該殺,但是要調查清楚原因

4樓:

人渣就應該從和諧社會中滾出去

5樓:哀愁的網路

我好像聽過~他好像是神經的~~神經的好像不判罪~~送青山去

6樓:出租給老外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被歷史老師扔下四樓的學生是怎麼回事

7樓:奔跑吧洋洋洋

2023年0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學的一位歷史教師,在課堂上先用鋼筋毆打一名女學生,然後親手把該名學生從四樓扔下。

遇害女生名叫章耀尹,今年11歲。那個老師是教歷史的男教師,名叫李恆毅,今年28歲。9月20日下午第一節課是歷史課,負責授課的李恆毅將坐在第一排的章耀尹頭往桌子上撞,後又將章向桌子後面撞,章最後倒在地上,李恆毅還用腳踩章的頭。

最後李從褲子口袋中拿出鋼筋打已經被踩過腦袋的章耀尹。章耀尹的身上多出流血,在地上已經不動了。李恆毅抱起地上的小章將其從4樓教室視窗扔下,導致後者死亡。

8樓:申海融

2006-09-25 08:18:51)

據**電視臺報道 教育部門一直嚴令教師打罵學生。然而,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竟發生了令人髮指的一幕:該校的一名歷史教師,不僅在課堂上用鋼筋毆打學生,還親手把被打的學生從四樓扔了下去!

記者隨後在永州十二中門口的空地上看到了臨時搭建的靈棚。靈棚的旁邊放著遇害學生在事發時穿著的衣服,上面佈滿了斑斑血跡。據瞭解,遇害的女生名叫章耀尹,今年只有11歲,傷害章耀尹致死的是班上教歷史的男老師,名叫李恆毅,今年28歲。

9月20日事情發生時,章耀尹正在上當天下午的第一節課歷史課。事件發生後,永州十二中已經暫時全面停課。

9樓:冷憶楓

因為那個女同學上課通指甲,把指甲裡面的髒東西丟到老師身上,還罵了老師一句神經病!就這樣激怒了老師。

10樓:

如果是我,我就把老師全家父母連孩子老婆一起無聲無息殺掉。因為這個老師心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06年的事,現在不知道解決了沒。

老師把學生活活打死 把死者從四樓扔下去 結果老師被判刑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人就不得好死,法律真的應該取消精神病殺人不償命的規定了,殺了人就應該判死刑

13樓:甜豐收蜜人生

也是醉了,這是06的事,到現在沒個結果,怪哉

14樓:憤青組織委員會

我會用畢生的精力幹掉他!

15樓:颵夜

邢肯定是判的,但要看社會。。。

16樓:匿名使用者

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23年9月20日下午,地點是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說的是一位歷史教師,名叫:李恆毅,該校校長叫:黃永輝,受害女生叫:

章耀尹,這件事情已經導致12中初中解散,現已改為將軍嶺小學,至於結果嘛,家長無奈接受20萬元賠償,校長被撤職,肇事教師李恆毅的司法鑑定結果顯示其確實患有精神病。為此,公安機關將不再追究李恆毅的刑事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結果了,那老師有精神病,案發當時他處於發病狀態,所以公安局放了他,不過被強制送到精神病院,受害者家屬索賠的50萬也沒得到,只陪了20萬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別讓日本人知道,它知道中國老師是精神病,日本又來侵略中國了,

19樓:手機使用者

人家後臺硬,背後有保護傘

20樓:匿名使用者

坐牢不行,槍斃!必須槍斃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精神病的也能做教師嗎?難道之前學校裡沒一個人知道?是不是事發了才有精神病?

這還是法治年代嗎?是誰簽定這野狗是精神病應該同案論處。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弱女學生下如此狼毒手斷的野狗連公檢法機關的人都沒人敢站出來主持公道嗎?

真令人深思!

22樓:

聽說用錢解決了,說是精神病,法院未判刑,我就要問了,為什麼錢能替代刑法?精神病?有錢什麼假不能做?

這給有錢的殺人犯開了一盞綠燈,用錢做個假的精神病鑑定就行了,法院怎麼這麼輕意的就用錢解決了,就是真的精神病也該量刑!如這人渣殺的是法院院長的女兒恐怕就不是用錢能解決的了!太不理解!

太氣憤!

23樓:花和尚一號

沒有,說有精神病.馬上要放出來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有精神病,學校責任大了,賠20萬太少了!「精神病」應長期「住」精神病院!

中學男老師暴打女生,高中男老師喜歡女學生什麼表現?

哎呀,那個女生還哭了,男老師虎背熊腰,太暴力,女生考試沒有考好,他拳腳相加,不依不饒,真的是太可怕,為那個女的打抱不平,為她心疼 高中男老師喜歡女學生什麼表現?他玩的是欲擒故縱,他是喜歡你的,但他是老師,不能越軌,所以對你忽冷忽熱,倒不是因為他良心發現,而是因為不能表白,內心掙扎而己。他若亂來,你不...

11歲女生的標準體重

一般來講2 12歲的兒童可用以下公式粗略估計其身高 身高 cm 年齡 2 x5 85 年齡x5 75 按年齡計算體重公式 嬰兒 前半年體重 kg 出生體重 月齡x0 7 後半年體重 kg 出生體重 6x0 7 月齡 6 x0 5 2 12歲兒童體重 kg 年齡 x2 12 年齡x2 8 體重的評價指...

我11歲,是女生,跑100米要15」36,這成績在我這種年齡算快嗎?能進體校嗎

比較快的了,不過要再努力一點進體校沒問題。平均速度6.5米每秒,速度評價快,不過進體校還勉強,成績不拔尖 你能進了,劉翔一百米都要十秒左右 很好啊!堅持鍛鍊身體 能進,不過不要進了,沒出路,還是好好上學吧 挺快的,不過不知體校的標準呢。我17跑50米都要9秒多哈哈 不算快,算慢的,11歲體校14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