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水電三局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讓我待崗合法嗎

2021-08-02 20:06:10 字數 1069 閱讀 4819

1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要勞動者待崗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

不知道貴公司以什麼理由要你待崗?在勞動合同與公司制度中對待崗是如何解釋和定義的?公司經營狀況怎樣?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要你待崗是不合法的,

3樓:在菽莊花園拉大提琴的扁豆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法中對於待崗沒有明確說明的條文,只能按照各地的政策性法規,以上是例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以無合適崗位為由待崗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樓:平民亦百姓

如果原合同履行期間,公司調崗,需要和勞動者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

這樣如果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或者崗位可以i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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