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辭職但單位又不批准,現在說要除名我,還要讓我交違約金我應該怎麼辦?謝謝高人指點

2021-08-10 00:17:09 字數 1143 閱讀 540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到時直接走人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批准。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樓:

你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就可以。不必徵得他人同意。但是你要有證據你提錢30天提出申請了。如果你沒有犯什麼錯,你不用支付違約金。

有問題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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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廬江白湖

如你想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自動要求辭職的,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三十日單位未予答覆的,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上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規的,單位要求你承擔違約金是不合法理的。

4樓:信立強專業勞務

如果你不辭職的話,單位主動辭退你,那麼就不用你交違約金。

如果為此拖欠你工資,你就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拖欠你的工資。如果他們沒有正當理由將您除名,還得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您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而將您辭退的話,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關於違約金,還有如下問題:

首先要看您當時工作的時候,單位是否對您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並且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簽訂合同的時候,是否約定了服務期。如果本身單位就沒有進行專項培訓或者都沒有約定服務期,那麼您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二十

二、二十三條內容附後),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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