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2021-08-11 08:56:59 字數 6029 閱讀 5770

1樓:小肥肥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

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任何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對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同樣認定為犯罪。

擴充套件資料:

重要證據的分類:

書證、物證:

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是的,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察機關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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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3樓:蠶她爸

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起訴和判決的。

1、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

2、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任何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對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同樣認定為犯罪。

4樓:張姐心語

在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當然要經過多方面的偵查詢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然後提交檢察機關予以量刑派決。

5樓:張老師說物理

有的犯人不認罪,這時候法院也可以零口供去判決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犯罪屬實

7樓:

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會收集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是否拿出證據要其指證要看是否有指證的必要,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證據情況進行確定,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是審判機關即法院的職責,能否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法審理後,根據庭審中的證據情況依法通過合議庭合議後進行判決。

8樓:糖果果果果

一般來說審問的話,會拿出一定的證據來機會他的心理防線,迫使其交代自己的罪行。

9樓:楊柳風

1、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

2、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0樓:城書文

會的 在拒不夾帶的情況下 辦案機關會先以提醒的方式誘導 無效後就會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11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承不承認犯罪事實無所謂,只要公安檢察機關找到的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互相印證,就能指證犯罪事實

12樓:

刑事訴訟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任何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對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同樣認定為犯罪。

所以,請你一定要清楚,公安機關是否掌握證據,假如人已經被刑事拘留,基本上證據已經可以了,人被逮捕了,那就應該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一定要判刑的!不判的很少,至少我工作至今,沒有碰到!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審訊階段的話,你可以用一些審訊的技巧,適當使用所掌握的證據將嫌疑人的口供拿到手,然後根據口供進行找證據,在這過程也是驗證口供真實性的一種方法!

在提交給檢察院進行提取訴訟是不能的! 所有的事實都需要一定的證據進行指證!尤其是在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時,更需要大量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在犯罪的時間上 空間上,犯罪的手段上 方式上,犯罪的過程上 結果上,犯罪的動機上 犯罪的心態上如果都能指向犯罪嫌疑人的一個人身上的話,就不需要有證據之王之稱的口供了

14樓:

什麼案件?

人證是有被害人、有證人麼?

詳細描述後方可以判斷。

案件交到了檢察院, 然後是個什麼程式?

15樓:亦若

直到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之後就會作出決定的,可以到檢察院問清楚情況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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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需要多少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可以去檢察院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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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會對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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