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的認定程式,人口失蹤報案需要哪些程式

2021-08-21 17:44:40 字數 1329 閱讀 5571

1樓:法律快車

警察如何認定失蹤人員?

首先失蹤人員必須有家人報案。

1、報警隨時都可以報,哪怕失蹤幾小時也可以報。

2、立案要失蹤超過48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係證明檔案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情況。(特殊情況不受時間限制)

3、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上如何認定失蹤?

目前我國法律對失蹤人員的認定是比較少的,如果失蹤人員下落不明滿一定時間是可以認定為失蹤的,需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2樓: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 ,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3樓:

報失蹤是有時間限制的

人口失蹤報案需要哪些程式

4樓:

員失蹤報警般情況需要員失蹤超24警才受理何能找確定保證能盡力找

失蹤人口報案程式,人口失蹤報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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