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從受案到立案偵查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1-09-08 17:07:22 字數 1266 閱讀 8324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時間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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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2、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3、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派出所受理案件後多久進入立案偵查階段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明抄確規定公安機關受襲理案件後的立案期限。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4樓:刑事案件服務

按照正規程式,辦案人員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領導審批後就可內進入偵查階段。

但在容實際上,往往是一邊填表審批,一邊偵查案件,甚至還有可能在案件偵查終結、準備移送審查起訴時才補辦手續。

所以,可以理解為:受理案件後即已進入偵查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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