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不是第一被告要不是賠錢就該第二被告賠錢那

2021-09-14 11:25:32 字數 2930 閱讀 5615

1樓:淮安浙江人

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

一、連帶責任分: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後,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夥、半緊密型聯營、**關係等。

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麼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如果對連帶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則推定為一般連帶責任。

二、《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後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係上即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中按連帶責任處理,而在內部關係上,即各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上則一般依按份責任處理。也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法律規定的,依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的,應平均承擔。

司法實踐中,往往在處理連帶債務人內部關係時忽略了對外債務的連帶清償問題。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債務人來說,意味著責任的加重,它使債務人間的內部關係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並促使債務人共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

三、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

(一)法定原則

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35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66條、第67條**中因授權不明、**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或利用**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

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中。

(三)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

1、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並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夥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

2、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後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推定為一般連帶責任。

2樓:法律實務研究

連帶責任是同一的責任,即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責任是一模一樣的。

連帶責任人之間不份份額,不分先後,都負有承擔責任、償還債務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兩個連帶責任人要求承擔全部責任,也可以向任意一個連帶責任人要求承擔全部責任。

就本案來說,你的理解是錯誤的,二個連帶責任人沒有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也就是說,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一被告賠償,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二被告賠償,還可以同時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賠償。向誰要求賠償,完全由權利人選擇,連帶責任人沒有任何理由逃避。

3樓:戚廣利

連帶責任沒有先後之分,如果原告申請執行,可以同時執行。

連帶責任的人可以作為第一被告麼???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司法的術語copy一般指犯罪嫌疑人叫被告,適用於法院**時的稱呼,第二被告的產生是多人作案形成團伙犯罪,法院要區分犯罪中各人起到的核心,作用,領導,組織策劃的責任和所要承擔後果的排例,第一被告指首犯,第二被告指主犯,第三被告指從犯。

5樓:匿名使用者

1、在民事案件中,沒有第一或者第二的說法,統稱為被告人。

2、你可以自由調整在起訴狀中被告人的先後順序,但是一般習慣都是債務人在先,擔保人在後。

6樓:河池安好

連帶責任人不可以直抄接作為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區別是:第一被告是直接或間接造成原告損害的人,而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所造成的損害中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的人。

比如,一個單位派出一個司機去執行公務,後來發生車禍,那司機是第一被告,該單位是連帶責人,是第二被告。

幫老闆開車出車禍,次要責任,現在被起訴我是第一被告應當賠償,老闆第二被告連帶責任,車子沒交強險。

7樓:翹翹他爹

按照規定交強險是所有車輛必須要強制投保的,只要肇事車輛沒有交強險你就不需要賠償,

我作為擔保人,被判連帶責任,名下只有一套房產,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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