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的行為有哪些,價格欺詐行為有哪些

2021-12-16 16:17:35 字數 3218 閱讀 9444

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有哪些

**欺詐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欺詐具體的表現形式有:

1、虛假標價;2、兩套**;3、模糊標價;4、虛誇標價;5、虛假折價;6、模糊贈售;7、隱蔽**附加條件;8、虛構原價;9、不履行**承諾;10、質量與**、數量與**不符。

【法律依據】

根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欺詐的法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按法律規定的話,也就是如果作為消費者的確受到了商家的**欺詐行為,就可以主張的**欺詐賠償金額為消費金額的三倍;

(二)如果消費者的消費金額不足500元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欺詐賠償的金額為500。

好律師網參考

**欺詐的定義是什麼,請說明並列舉其表現形式

4樓:匿名使用者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欺詐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5]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就《禁止**欺詐行為的規定》(2023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下稱《規定》)提出如下解釋意見:

一、《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欺詐行為。

二、《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高於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活動,首次**活動中的**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作為計算下次****活動時的原價。

三、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於《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四、經營者採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比較的方式開展**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真實有依據。否則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五、《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六、經營者採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七、經營者採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八、商品的生產者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瞭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資訊,經營者通過開放式貨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一)經營者未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資訊的;

(二)經營者標示的產地、規格與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的資訊不一致,但產地、規格資訊對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的。

九、經營者標示**與結算**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一)標示**高於結算**的;

(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採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與結算**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並能夠有效實施的。

十、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構成**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的;

(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標示的。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活動,並共同進行了**標示、**宣傳,如果其**標示、**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構成**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十一、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如果其對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包括:統一**、統一標價、統一格式合同、統一結算等,則賣場與經營者構成共同責任主體。

十二、各級**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本通知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未構成**欺詐行為,但其**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查處。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十四、上述規定自本文釋出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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