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糾紛的管轄

2021-12-22 08:07:19 字數 1863 閱讀 1772

1樓:長沙金龍律師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迴避了這一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尋求民事訴訟救濟

首先,依民事訴訟審理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利。這有多方面表現: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門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因而法庭可能會否認土地管理部門在合同行為中的制裁權、處罰權、提前解除合同權等行政優先權。

因此,土地管理部門正當行使行政優先權的行為可能被法庭認定為是非法利用行政權的行為,從而認定是違法的,這對於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利。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不適用行政訴訟中的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這會導致合同因提起訴訟而被迫停止執行,影響行政職能的有效運轉和實現。例如,土地管理部門因受讓方閒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時,若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則在訴訟期間,土地依然被閒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訴訟的規則也不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而舉不出證據證明者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土地出讓方可以在不與受讓方協商的條件下單方面作出行政決定,改變合同的正常形態,而對於出讓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受讓方沒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從而可能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最後,監督制約行政權是行政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訴訟規則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利於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程式,法庭僅僅能審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訂立、履**況,而忽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從而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可能得不到糾正,無法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宜尋求行政訴訟救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訴訟以制約行政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方式,既有利於防止土地管理機關濫用行政特權、輕視合同約束力,也有助於防止行政機關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實現公私利益的動態平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若因出讓方不履行交付土地義務、不履行登記發證義務引起的,受讓方即可提起行政訴訟。

若受讓方違約或違法,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行使制裁權,如果受讓方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採取有關措施加以強制履行,土地管理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受讓方不服土地管理部門採取的制裁措施,則可由受讓方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訴訟中首先應當適用公法規範,包括在程式上適用行政訴訟法,實體上適用行政法律規範。其次,訴訟中也應當根據審理物件的特殊性適用一定的私法規範,包括在程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實體上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私法規則能夠援用到行政法領域中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合意,是行政的實質與合同的形式的結合,發生的糾紛與民事糾紛有著相似性。

如在合同中關於要約與承諾、契約自由、當事人行為能力等糾紛,應當參照適用民法規則。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訴訟適用的程式上,許多情況下也應參照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如在舉證規則上,行政訴訟中一般由土地管理機關對其行使行政權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而對土地管理機關違反合同的行為及其對受讓人造成的損害,則應當參照民事訴訟規則,由受讓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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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麻煩的,需要到國土局問一下比較好 土地使用權的轉bai 讓程式 du 一 申請交易雙zhi方提出轉讓 受dao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內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容提供轉讓協議 土地使用證 宗地界址點圖 建築物產權證明 法人資格證明,等資料 二 批准 三 簽訂轉讓合同 四 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國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