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存續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2021-12-23 10:34:43 字數 5958 閱讀 3777

1樓:嘆笑一世傾城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制度價值上的不同。雖然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都有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作用,但由於形成權和請求權本身的區別,他們在價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設定除斥期間,其意義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糾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時促使當事人及時輔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通過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消滅的是形成權這一權利本身,權利的不穩定狀態消除後,不會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繼續存在。而訴訟時效是消滅怠於行使的公力救濟權,請求權這一權力本身並沒有消滅,消除權利的不穩定狀態後,會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訴訟時效是對新秩序的保護。

2、適用範圍不同。即客體,物件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據法律規定而使用於請求權。

正是由於適用範圍不同,所以決定了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在使用中有個自居有不同的特點。由於請求權的範圍遠遠大於形成權,因此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置於民法典總則之中進行抽象規定。而除斥期間則應當根據所限制的形成權的具體內容而分別進行具體規定。

3、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要求同時具備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這兩個構成要件;而除斥期間只有一個構成要件,那就是一定法定期間的經過。

4、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本身,僅發生受法院保護的權利消滅或抗辯權產生的效力,在時效屆滿以後,使原來的請求權變成一種「自然債」。除斥期間在性質上是一種權利存續期間,一旦期限屆滿,直接消滅權力本身。

超過除斥期間,則權力本身即不復存在。時效期限屆滿以後,義務人拋棄期限利益的行為,可以視為創設了某種權利。從法律效果上來看,訴訟時效將產生抗辯權發生的效果,而除斥期間都是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將發生權利的消滅。

5、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人能夠行駛請求權之日起計算,若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則一般不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之日起計算,至於權利人能否行使權利,一般不影響期間計算。

6、期間彈性不同。訴訟時效在性質上是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例外情形下還可以延長。除斥期間從性質上來說,是不能適用中止中斷的,因為引起中斷的事實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除斥期間主要正對的是形成權,而形成權一旦行使,權利也就相應的產生和消滅,所以就沒有必要重新計算權利的存續期間。

7、是否可允許當事人自我約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間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法定如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約定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而訴訟時效均為法定期限,不得允許當事人為約定變更。

8、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訴訟時效的抗辯只能在訴訟中由當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對除斥期間而言,由於其屆滿將導致實體權利消滅,從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出發,法院裁判是應當主動依法審查。

9、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對於訴訟時效,法律條文一般直接表述為「時效」,或者表述為某項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等等;對除斥期間,法律條文一般僅表述為某權利,如撤銷權,其存續期間為多長時間,或者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應於何期間內行使。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可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存續期間適用支配權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3樓:drar_迪麗熱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5樓:墨汁諾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

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於否定原來的關係,維護新的關係,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維護原來的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舉例:對於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並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

舉例:但對於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

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並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分類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23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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