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註冊時間

2021-12-26 00:27:16 字數 6573 閱讀 6149

1樓:鐵峰建設

如果報考資料都稽核過拉,就用以前的學歷註冊沒問題,何必再等你專科下來呢?是不??只是建議哈!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要經常關注浙江省的人事考試網的具體資訊。

3樓:嫕歆

回答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 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管理機構備案。

(三)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更多8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沒畢業證能報上名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期是三年,具體註冊方法參見下文。

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一、註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註冊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廳)為本自治區二級建造師序號產生器關,負責二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

地級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二、註冊申報程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廣西建設網(**:)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列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登出註冊和重新註冊。二級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汙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我廳關於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另行釋出。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彙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我廳。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市級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第八條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以及工作調動證明覆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覆印件;

(五)二級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登出註冊

二級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廳辦理登出手續。

申請登出註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附表5-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二級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登出註冊申請,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我廳登出註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序號產生器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序號產生器關。

第十二條 重新註冊

二級建造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註冊建造師因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宣告原件。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出具初審意見連同材料報我廳辦理。

第十四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更換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的,可向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更換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汙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稽核後出具稽核意見連同材料報我廳更換。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註冊: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註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規定,進行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註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式合法,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遺失補辦、汙損更換和登出註冊有關規定,對註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註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註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期間,所負責專案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實,原件與影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四、稽核與審批

第二十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我廳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變更註冊、登出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的,由我廳負責辦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

我廳負責執業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審查合格的,在註冊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進行登記。跨市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調入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申報,我廳審查辦理,10日內辦結。

我廳負責登出註冊辦理,銷燬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並在廣西建設網()上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登出情況。

我廳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銷燬更換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在廣西建設網( gxcic.net)上公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或更換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我廳收到初審意見後,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審批日期為註冊證書簽發日期,註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註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我廳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經審批同意延續註冊、增項註冊、登出註冊的,我廳在註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防偽貼,並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的,我廳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後發放。

五、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採用建設部統一格式。

註冊編號一經註冊不得改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重新註冊的,註冊編號不隨註冊市改變而改變,編號仍沿用初始註冊時編號。

註冊證書的註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註冊編號相同。

無論申請人註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註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註冊多個專業,由於專業增項註冊、延續註冊、登出註冊導致專業之間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註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的地級市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築業企業專案經理資質證書,並報送我廳,我廳負責證書銷燬。

第二十六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費、註冊證書費和印章製作費由我廳報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後按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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