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到期幹滿兩年需要補償嗎,做滿兩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有補償金嗎

2021-12-30 11:09:05 字數 5402 閱讀 1330

1樓:在書畫院滑行的大平原狼

如果你提出辭職指定沒有補償啊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來,並且在你沒有違反勞動法中規定的一些條例,那麼用人單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

工作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補償,兩年兩個月,最多12個月。

2樓:皆有可能

只要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不用賠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餜槒餜槒

不需要,

勞動者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4樓:北京姜德福律師

如果是單位解除合同,是需要補償的。

5樓:千祺瑞

答:合同不到期幹滿兩年事實應該需要補償。

6樓:張羲會計

具體應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

第一,如果是勞動者自動提出辭職,需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此時,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給予經濟補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

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視為一年。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了這種單位不講理的行為,直接把勞動者開除。勞動者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做滿兩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有補償金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樓:芥末留學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所以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後,除公司在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基礎上維持或者提高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用公司均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與公司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金問題

9樓:米蘭加油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那麼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僱和合同中途解僱(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僱)兩者對公司來說,經濟損失是一樣的?

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你。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援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僱,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裡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11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經濟補償應按幾年計算

12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您描述的情況是在這個單位工作了7年半,經濟補償應按8年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法律快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該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演算法在實務中會出現各種特殊的情形的,有些不常見的情形出現了, 經濟補償到底該怎麼算呢?

一、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即計算年限分三種:一種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就是半個月;第二種是半年以上的,不滿一年,經濟補償就是一個月;第三種是滿一年的,經濟補償每一年補償一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是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或者連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

存在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構成混同用工的,在不同的單位工作的年限需仍要連續計算的。用人單位因分立、合併、改變名稱等發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變更前的工作時間仍然會計算在一起的,很多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補償,不願意計算這一段工作期限,這是違法的。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滿十二個月怎麼辦?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如工作七個月的就按七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這一點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到,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有規定。

如果離職前勞動者一直在休病假怎麼辦?大家都知道,病假期間工資是很低的,如果按病假期間的工資平均計算,這樣的情況下,工資是非常低的,這肯定不公平嘛,怎麼辦?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以及實施條例都沒有考慮到,這個就看當地的法律實務了,像深圳地區,從公平的角度考慮,一般推算到勞動者領取正常工資的月份開始計算,這樣才公平合理,小編也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區是什麼樣的,你可以自己問問當地是怎麼規定的哦!

三、關於工資的組成。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總額組成規定》,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按最低工資,有的按基本工資。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工資都應當支付。

四、關於經濟補償的限制。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條文意思來看,限制是兩方面的:一是數額限制,即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部分不計算;例如,勞動者月工資是20000元每月,當地市級人民**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00元每月,則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最高是18000元,超出的2000元部分則不計算。二是年限限制,即勞動者工作年限如果超過12年的,則最高按十二年計算十二個月工資。

五、經濟補償的過渡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即: 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23年1月1日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2023年1月1日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2023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要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確實。但是,一般情況下,除特定的情形外,2023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就沒有經濟補償的。

六、經濟補償是否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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