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指誰?跟付款人 承兌人有什麼關係

2022-01-03 07:31:38 字數 5150 閱讀 1406

1樓:藣軙粡膽覓掖付

匯票分為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匯票:收款人:

從銀行提取款項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款項的銀行,可能與出票人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出票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人:銀行(同付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出票人:

開具承兌匯票的人(非銀行)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銀行以外的人(與付款人一致)付款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出票人:

開具承兌匯票的人(非銀行)

2樓:死夜君

"付款人:匯票持有人向其提示匯票時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的人承兌人:付款人對匯票做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

出票人:出票人即是開出匯票的人

三者的關係是:出票人開出匯票給付款人付款,如果是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付款;如果是遠期匯票付款人即對匯票進行承兌,此時付款人又變成承兌人

這個解釋起來比較拗口,也不容易理解,如果樓主想入坑匯票行業,可以先到麥票圈逛一逛,在這裡有比較全面的資訊,還有一些掛單交易的即時資訊,有什麼不懂的在這裡也能搜的到,能幫助新手快速上手。"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與承兌人有什麼關係?

3樓:墨汁諾

一般承兌人、付款人是一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企業,承兌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和承兌人、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人 。

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匯票付款責任者。一般情況下為受託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當其確認該票據是真實時,須無條件的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與買賣合同的買方簽訂承擔協議的承兌行,

在票據到期時無論買方的賬戶存款足夠與否,都得無條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項支付也不得拒絕付款責任;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由其開戶行受託付款,

如果買方賬戶存款不足,受託付款人不承擔付款責任,只是將匯票還給持票人或者通過持票人的開戶銀行還給持票人而已。

承兌人,傳統的票據法理論認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是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在出票後才加盟票據關係,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書人申請承兌的情況。

在市場信用較好情況下由收款人和被背書人申請承兌是符合交易邏輯的,但在市場信用不佳的情況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兌的票據,只接受已承兌後的票據。

實踐中的銀行承兌匯票也是出票人申請銀行承兌後再交付給收款人,承兌關係實際上發生在交付票據之前,在形成匯票關係時承兌人就存在了,所以實踐中也可將其列為基本當事人。

另外,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此種匯票必須經過買方承兌才有票據效力,所以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具有雙重身份,自然是匯票的基本當事人。

擴充套件資料:

票據責任

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匯票主債務人。此時,承兌人就應該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和最終的追索責任。

承兌人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

在匯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匯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這時,他不會因為拒絕付款而承擔票據法上的任何責任,即匯票的付款人是匯票上的關係人,而不是債務人,不承擔票據法上的義務。

然而,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匯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承兌人的票據責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一旦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蓋章,便意味著付款人願意接受匯票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義務分為第一義務和第二義務。所謂第一義務,又稱主義務或付款義務,是指票據第一義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承兌人作為匯票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據第一義務,即付款義務。

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是各國票據法都確認的。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第52條第1款,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54條,日本《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還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中也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負到期付款之責」。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只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才可以以此為理由轉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

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係,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這意味著承兌人即使未從出票人處獲得任何利益,也必須應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給付匯票金額。承兌作為一種票據行為,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票據效力,不受匯票資金關係的影響。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於回頭背書而成為最後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係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

承兌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付款人一經承兌,必須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兌人到期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項票據權利———追索權。由於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兌人的拒絕付款,所以他會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當匯票的其他債務人如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動清償了匯票債務而成為匯票持票人時,他們是否有權對承兌人行使再追索權?承兌人是否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也就是說,清償了後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兌人行使再追索權?

筆者認為,

從票據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情況匯票承兌人是最終的清償義務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即使是清償了後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不存在資金關係;

或者承兌人為銀行時,出票人賬戶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承兌人還應該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嗎?筆者認為,應該就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的主體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第一種情況是,當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的主體是匯票出票人時,筆者認為,此時承兌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礎關係的兩個直接當事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因此,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係對抗出票人,拒絕承擔清償義務。

第二種第二種情況是,當權利主體是匯票的背書人、保證人或其他人時,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擔最終清償義務。因為,出票人與承兌人的資金關係,屬於二者的票據基礎關係,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所以,一般情況下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

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

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籤「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鑑。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

匯票到期後,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付款人是甲 承兌人是銀行(甲)

就是說甲開了一

張票給乙 乙不相信甲 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銀行充當調解人了 銀行對乙說 到時甲不付錢給你 銀行付給你 乙看見銀行出面了 就放心了

銀行警告甲說 你要是到時付不出錢 我先幫你墊付 不過錢你還是要還給我的 還要加利息 (利息會很厲害的)

銀行在當中承擔到時無條件付款給乙的角色(這就是承兌人)

如到時甲準時把錢給了銀行 銀行就把錢劃給乙

付款人當然是甲 銀行(承兌人)也完成了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如到時甲無法準時把錢給銀行 銀行也必須無條件的把錢劃給乙 然後銀行向甲去追討 當然甲是付款人了

在實踐中 銀行承兌匯票都會記載付款人和承兌人的(銀行)承兌人還要敲上銀行章的

5樓:難得知道一次

付款人是出票人也就是甲

承兌人是銀行,也就是甲的開戶銀行

匯票的承兌人,付款人,出票人都指什麼啊?他們什麼關係,謝謝

6樓:demon陌

承兌人:付款人對匯票做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承兌的定義是: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的行為)

付款人:匯票持有人向其提示匯票時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的人

出票人:出票人即是開出匯票的人

三者的關係是:出票人開出匯票給付款人付款,如果是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付款;如果是遠期匯票付款人即對匯票進行承兌,此時付款人又變成承兌人

擴充套件資料:

通常情況下票據是由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這幾個要素組成。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是誰,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託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一經承兌後,即成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付款人名稱是匯票或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匯票和支票上若未記載付款人名稱,該票據將因之無效。因為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和向誰提示付款,而且匯票和支票都是委付**,不記載付款人名稱,那麼出票人的委託付款關係不可能成立。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中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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