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題答案,一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求答案

2022-01-04 07:15:26 字數 5240 閱讀 5694

1樓:匿名使用者

(1)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過錯為例外。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

《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無償合同,因為健身房是營利性場所,雖然寄存包不收費,但是其為顧客提供免費儲存櫃是為了其盈利服務的,事實上把儲存物品的成本已經計入服務成本,故應當認定為有償合同。在這個合同的履行中,委託人未盡到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其只能請求按照一般物品請求賠償。

個人觀點。

2樓:池曠曲韋曲

甲方負責,因為標的物轉移之前,損失的風險有出賣人承擔;小牛由甲所有,因為產生的孳息由出賣人所有;甲承擔,因為牛為甲所有;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權利,因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屆滿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則適於雙方,即對雙方都有效!

3樓:夢想起點

《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375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1)說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並舉例合同法的規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屬於無償保管合同,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件解析

(1)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過錯為例外。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

《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無償合同,因為健身房是營利性場所,雖然寄存包不收費,但是其為顧客提供免費儲存櫃是為了其盈利服務的,事實上把儲存物品的成本已經計入服務成本,故應當認定為有償合同。在這個合同的履行中,委託人未盡到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其只能請求按照一般物品請求賠償。

一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求答案

4樓:無敵草帽小子

承諾無效,合同未成立,美方的觀點正確。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

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髮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

見通知被髮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

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

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美方的要約是以信件的方式發出的,根據條約從2023年1月25日即開始計算承諾期限,2月8日已經超過了承諾期限,中方做出了逾期承諾,美方在收到逾期承諾的通知後沒有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其同意逾期承諾的意見通知被要約人,那麼,逾期承諾無效,合同沒有成立。所以,美方觀點正確。

5樓:

總的來說,我認為合同未成立,但解釋有點兒異議。

首先問題有些籠統。

1.要看有沒有雙方約定爭議適用的準據法,如果約定從約定。在這方面我國合同法規定和國際條約一致。

2.要看要約以什麼方式發出的,從題目看應該是信件發出的,且沒有載明日期

合同法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傳真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由此看出,應該從郵戳日期計算。

3.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23條應該是在合理的期限。沒有量化,一般認為超出

了要約人規定的期限的承諾無效。

6樓:

合同已成立,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十天期限應該從2月5日開始起算。

7樓:

1樓忽視了本案是國際買賣合同,應該適用《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中,美都是締約國)

2樓回答正確。

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理由已經很充分了!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9樓:匿名使用者

1)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1.江某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權利已經轉移的情況下不可以撤銷。

3.由於江某在贈與孫某數碼相機時,並未宣告孫某在接受贈與的同時必須對江某的兒子盡到照顧義務,孫某照顧江某的兒子是基於此前的委託合同,故本贈與合同並非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後,江某無法定事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

11樓:旗錦文

要約邀請 要約 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條則對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

12樓:匿名使用者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13樓:匿名使用者

義大利康泰公司向我國中石油出口公司發出原有銷售邀約:**10萬噸,usd1300/噸cif防城港,交貨時間2023年11月26日前,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義大利公司發盤後,考慮到利比亞戰爭局勢可能會進一步惡化,為了保證2023年11月26日前10萬噸**交付不會因可能惡化的戰爭影響,該公司與2023年10月1日上午發盤給我中方進口公司,希望發貨時間提前到2023年11月1日前。

請問:(1)義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貨要求是否合理有效?為什麼?

(2)遇到這些問題我方應該如何合理處理和答覆義大利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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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亞運桑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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