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題,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2022-08-30 06:55:20 字數 5456 閱讀 4399

1樓:匿名使用者

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樓:社保小法師

搶劫罪根據《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本法264條(搶劫罪)規定定罪處罰。

這是典型的轉化型犯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罪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0

太複雜了,刑法案例分析題

4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結合共同犯罪的理論分析:對於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負責?如果應負責,罪名是什麼;如果不應負責,理由何在?

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對於乙的死亡,甲顯然希望丙聽從自己的唆使,用石頭砸壞屏風的同時砸死乙。而且甲也實施了唆使的行為,最終導致了乙因為甲唆使而被丙砸死。因此,對於乙的死亡,甲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中的丙並沒有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丙根本不知道屏風後面有人,其行為的犯罪意圖是砸壞屏風。因此,對於乙的死亡,丙是持反對、排斥意見的。因此,本案中丙對乙的死亡結果存在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對於乙,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丙確實無法預知則屬於意外,應無罪)

對於乙的死亡,兩人並沒有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相互關係、彼此配合。

(2)結合共同犯罪的理論分析:對a公司屏風的損壞,甲、丙是否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應負責,罪名是什麼;如果不應負責,理由何在?

本案中甲、丙兩人在共同犯罪中構成故意毀壞財產罪。因為,甲與丙的行為共同追求同一損害結果,即a公司屏風的損壞,兩人相互關係、彼此配合,一個唆使,一個實行,在此範圍內構成共同犯罪。

(3)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丙沒有實施砸屏風的危害行為,就不可能導致乙的死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的就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兩者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4)本案最終應如何處理?

甲的行為涉及兩個罪名,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從案件上看兩者存在吸收關係,因此,重罪吸收輕罪,顯然故意殺人罪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定故意殺人罪。

(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為數個犯罪行為的基本性質相同或有密切聯絡,某一犯罪行為失去了獨立的意義而被另一犯罪行為所吸收,只成立一個罪名的情況。)

本案中甲教唆丙砸屏風的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與其故意殺人的目的有密切聯絡,使得其毀壞財物的行為失去了獨立的意義而被故意殺人的罪行所吸收,只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如果對於乙的死亡,丙沒有責任,則丙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反之,如果丙存在過失致人死亡,那麼,故意犯罪吸收過失犯罪。也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

5樓:在嘉庚園塘釣的黑貓警長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務罪想象競合擇一重,丙構成故意毀壞財務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二者在故意毀壞財務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6樓: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二人在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甲屬於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擇其重者,定故意殺人罪。

對乙來說,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乙無需為丙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分析]有因果關係不等於有刑事責任,有無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事實。

在學校做過這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回答你上面那麼多的問題.只回答下最終看法.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

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只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

刑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答案!!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8樓: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瞭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覆;甲企業按期回覆同意其**,並要求籤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

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係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儘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

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 、甲企業 回覆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條款,邀請乙**,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覆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覆**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9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10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11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12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13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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