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不經領導批准直接走人,會有哪些後果

2022-01-04 07:43:56 字數 5635 閱讀 1115

1樓:社會事無講究

隨著高校的擴招,每年走出校門的畢業生是越來越多,加上外圍市場經濟的波動,很多大學生一畢業就面臨著失業。在這種壓力下,很多畢業生都選擇了先就業。先保障自己一份工作可做,在這個基礎上,再慢慢尋找新的更合適自己的崗位,然後跳槽走向新的方向。

但是,這樣就難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有些青年尚在試用期間,就找到新的單位,但是新的單位急需辦理入職,舊的單位還沒來得及辦理辭職。左右為難的情況下,很多人選擇從舊單位直接走人,甚至不等領導批准。這樣如果出現糾紛的話,個人是否需要承擔後果,我們來看看。

先來看看《勞動法》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勞動法》對於試用期是有詳細的明文規定的。先來看試用期的長短問題。

試用期究竟要有多長,就看我們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多長時間,但是個人與用人單位最長的試用期也是不超過半年也就是六個月期限的,而且試用期的時間長短是算在勞動合同時間內的。另外,試用期間,如果個人不準備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中斷勞動關係,應該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三天後,不論領導是否批准,勞動者就可以離開用人單位;但是三天內,如果因為個人的離開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個人應該承當相應的責任。

所以,一個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就看提出離職的時間長短,而不在於領導是否批准。如果提出離職的時間不滿三天,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離開這個單位後,轉身進了同等企業,造成機密洩露或者同行競爭等問題,用人單位也有權利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這些都是勞動者應該承擔的後果。

所以我們希望,每一位求職者都應該對於《勞動法》有所瞭解,這是保障自己權益的一種途徑。只有多瞭解一點法律,才不至於在工作中因為無知疏忽而犯下不必要的問題,承擔了承擔不起的責任。

2樓:瘋狂的綠帽子

首先是領導大概率會直接開除你,你試用期都沒到就直接走人了。其次就是你可能會被拉入黑名單,以後都不可能來這家公司應聘。

3樓:職場導師陳老師

第一可能影響工資的發放,或者被剋扣工資,第二會對自己以後的就業造成不好的影響,會讓別人覺得你是一個非常沒有紀律,非常任性而為的人。

4樓:呼延天材

1、很可能拿不到工資。沒有按照合同來做,公司有理由不給發工資。

2、正規公司,如果不經領導批准,很可能被行業列入黑名單。

3、不管在什麼公司,不經領導批准,是很沒素質的表現,如果被下家公司知道,會直接影響在下家公司的發展

5樓:你到底敢不敢

在試用期期間,領導批准直接走人,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自己的工資,還會對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

6樓:

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有影響嗎

試用期提辭職可是公司不批可以直接走人嗎

7樓:生活全知了

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愚人談娛樂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不批,是不可以直接走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青春夏日

如果不想要工資就可以直接走人

試用期內,如果不辦離職直接走人會怎麼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問題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12樓:社交達人靈秀

回答我是社交達人靈秀,很高興為您提供服務,您的問題已經收到,正在整理答案,約10分鐘回答您,請稍等。◕‿◕。

親您好,如果合同沒有到期,直接走人而不按照約定辦理離職手續,要繳納違約金,並且扣發工資。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離職對下一份工作產生的影響:辭職後新找工作的,需要提交原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果直接走人,將會給未來入職帶來麻煩。

對於社會保險問題,用人單位會按法律程式處理,直接離職對社保沒有影響。[鮮花]

提問工資有嗎

回答直接走人而不按照約定辦理離職手續,要繳納違約金,並且扣發工資。工資不會有的

更多2條

13樓:

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有影響嗎

14樓:再見雲顏

屬於曠離。試用期只要提前三天提交辭職就行了,而且很多單位基本就是簡單交接下就放行了,個人建議還是不要曠離的好。

15樓:吉人自有吉相

試用期內,如果不辦離職直接走人是可以的,但作為新參加工作的同志這樣做似乎欠妥,至於保險,離職證明等問題對你而言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在試用期內單位未必來的及給你辦了保險。

1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相互選擇的,但是用人單位還是應該支付相應的佣金。

在試用期,自動離職是比辭退要好

17樓:劉邱天華

你這樣做不好,做事要有交有接才對,那怕是試用期也應該如此!

18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可能會讓你無償走人

19樓:找法網

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告知,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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