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公司都在說培訓期間不合格就無薪 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希

2022-01-06 04:15:46 字數 5700 閱讀 9658

1樓:

崗位培訓期不合格就無薪的做法,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違背了社會公平。因為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後,同意進入公司開始培訓之日起,就已經視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服從公司的管理,開展崗位培訓活動,雖然不是正常的勞動,但是也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理應得到報酬。

因此,崗前培訓期一般屬於勞動合同關係中的試用期,應當支付試用期工資,支付的工資標準不應低於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的80%。

同理,公司人力資源部以沒有辦理入職手續為由,不支付工資報酬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你是有權利獲得這9天工資的。

2樓:長沙金龍律師

培訓不合法就無薪水,是否合法,就看培訓是何時,性質是什麼。

1、入崗入職前培訓,許多單位都並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只是有初步意向的員工,只有培訓合格了,才簽訂合同和入職工作,這個培訓,也會簽訂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約定培訓期間不合格則無薪水,甚至也有培訓不合格,培訓費要自行承擔,這些都是合法有效。

2、工作期間的培訓,這個如果培訓不合格就無薪水,是違法的無效的,培訓期間應該至少發基本工資。當然也可以約定培訓不合格,培訓費應該自行承擔,這個是合法的。

3樓:可樂鯉魚

我在勞動部門上過班,你這種情況,一句話: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工作,不論時間長短、是否辦理入職、或簽訂合同、、、公司都應該支付工資。

所以,你和單位協商讓其支付工資。若不付,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希望採納

4樓:思無邪

公司這樣是違法的,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不能低於轉正後基本工資的80%。九天工資為什麼不要呢?現在很多企業都是掛著羊頭賣狗肉。

社會是這樣的,我們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都不要,是不是讓這樣的現象發生更多了呢?朋友,要吧。這是你的血汗錢!!!

5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就應該有工資的,和是否籤合同、是否在試用期、是否辦理入職等無關。

剛入職員工培訓期間已籤勞動合同,工作已滿半個月份,公司人事找理由說:培訓不合格沒有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既然你們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都應該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公司在對新員工進行培訓期間,公司是否應該給新員工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12條規定,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當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參加本企業內部脫產培訓的職工,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照發。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可見,勞動關係建立之日為培訓開始之日,而非正式上崗工作之日,培訓開始之日即為用工之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有關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夠規範地、合乎標準地為其提供勞動並服從其管理;

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培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應當視為正常出勤和正常勞動,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8樓:樂觀羅江山

面試被錄取後,培訓也屬於工作的一部分,應該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公司對其進行的崗前培訓也是為了讓新員工進一步熟悉公司環境。另外崗前培訓一切都是按照正式工作的要求,應理解為與正式工作無區別,理應計算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面試被錄取後,既應有相應工資,培訓也屬於工作的一部分,應該支付工資!!但是這部分錢估計不夠你打官司忙活的!

10樓:簡愛

從法律的角度去了解也是要給工資的,培訓也屬於工作中的一部分,建議與公司簽訂合同才參與培訓,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員工入職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問題一:所有證件的影印件並留存。

注意問題二:員工入職時候需要籤《承諾書》:內容涉及無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確認書;知道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職位要求與工作職責;瞭解公司規章制度;承諾沒有員工欺詐脅迫公司的內容等。

注意問題三: 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員工需要保管一份,如果要兩份合同都公司保管,可以讓員工親筆寫一份《委託公司保管合同書》,與合同一起歸公司保管。

注意問題四:員工入職時,需讓其閱讀公司制度。

注意問題五:要求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或者簽署《勞動關係清白承諾書》。

注意問題六:發給該員工的《職位說明書》,並要員工簽收。注意職位說明書中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內容。

注意問題七:人事檔案在員工離職後至少儲存2年。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必須支付。

依據勞動法,在員工培訓期間,

因該給付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基本工資,直至培訓結束。

無薪放假違反勞動法嗎?

12樓:低調額低調額

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無薪放假是突然通知某崗位休假,被通知的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休假。無薪放假以後,本崗位的工作由其它員工來接任,待本崗位休假回來之後,如果未發現問題,則繼續人事原崗位的工作。無薪放假的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以禮貌的方式讓員工暫時離開一個時期,讓其他員工來接替其工作,從而為後續員工檢查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2、由於是突然通知休假,員工無法掩蓋其錯弊,這就為後續員工發現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3、由於所有員工都知道有無薪放假制度,所以,如果有錯弊行為,就會在無薪放假中所發現,所以,在平時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以最大善意來工作。

13樓:泣卓

你好!深圳市廣東維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師為你解答: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

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

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取得勞動者同意進行休假,這種「其他休假」可以定性為「勞動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處於靜止狀態,雙方都可以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這不排除雙方協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14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5樓:韓飛律師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安排休假,不付薪資違法的。看看工資支付條例就清楚了

17樓:一萬美元

首先,無薪放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其次,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在合同到期後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則要向您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者,若就補償及停工津貼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建議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順祝好運!

18樓:佴秋梵悌

無薪休假是美國等福利性較好的國家在一些企業推行的由員工自願申請、答應不拿薪水但保留職務的休假,是應對金融危機、緩解勞資矛盾和糾紛、增加就業機會的一種辦法。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但是,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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