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要怎麼理解啊

2022-01-07 22:25:33 字數 5397 閱讀 5054

1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和標準。

刑訴法第15條第(一)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為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宣告無罪的情形。

犯罪構成要件:

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從蘇聯學習過來的。是典型的社會主義法系的產物。

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麼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

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係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麼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麼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麼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形式如何複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說明犯罪是由什麼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儘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

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理解。

1、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依然是構成犯罪的,僅是在量刑的時候免除處罰;

2、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該顯著情況的情節並不構成犯罪,當然就不存在處罰的情形。

3樓:

廣東胡律師:

就是違法情節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影響的,一般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意思不一樣。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是指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由於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也不排除繼續適用刑罰。

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是指行為根本上不構成犯罪,因此也不存在給與刑事處罰的問題。

5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看具體情節了 法官自由裁量

我國刑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怎樣理解呢?

6樓:匿名使用者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不同型別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都會有關於審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比如盜竊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2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法釋〔2013〕8號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3條但書的意思:不是犯罪。

8樓:商州取經人

是縮小打擊面的特殊策略

如何界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9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作出的決定是(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法院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於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於證據不足的情況。

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後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於對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刑法對這些情況分別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處罰,有些應當免除處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認為構成犯罪」實際上就是說這個不是犯罪,但是之所以要說不認為,是因為從法理上來說,這個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構成的要件,從理論上來說,是屬於犯罪,但是因為各國的立法觀念不同,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不做犯罪處理,這是個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各個國家採取的標準也不同,所以你提問有些不妥,最恰當的解釋是,「不認為構成犯罪」,意思是指該行為在法學理論上已經是犯罪,但出於立法者的考慮,在立法階段就將此種行為排出在了犯罪行為之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

11樓:藍心銀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來判斷

危害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免於處分

12樓:淮安浙江人

一、《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因此,完整的表述應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請特別注意,不能說免於處分,免於處分的前提是有罪。而不認為是犯罪,其本身就是無罪的。這二種表述有嚴格的區別,意義完全不同。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和情節顯著輕微有什麼不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 主要體現在刑訴中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構成犯罪了 但是比較輕微 可以酌定不起訴;情節顯著輕微:根本就沒構成犯罪 更談不上酌定還是法定不起訴

犯罪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有什麼區別

14樓:戚廣利

犯罪情節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該結合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定,量刑情節對犯罪輕重起著調節器的作用。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罪前情況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是否慣犯或者偶犯。罪中情況既能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而且也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的手段、行為侵害的物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罪後情況主要是指犯罪人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所持的態度,主要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時也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例如,犯罪後行為人的退贓行為,不僅表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所減輕。對於一起案件,只有綜合考慮案件本身的各種情況才能夠直接決定犯罪情節是否輕微。

2.考慮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

3.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在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各種情節基礎上,還要從預防犯罪的目的上考慮作出相對不起訴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能夠避免行為人不再進行類似犯罪。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15樓: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不同型別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都會有關於審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比如盜竊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2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法釋〔2013〕8號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有什麼區別

1 法律定性不同 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犯罪情節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該結合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定,量刑情節對犯罪輕重起著調節器的作用。2 法律後果不同 刑法 第三十七條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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