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

2022-01-07 22:25:33 字數 2350 閱讀 3468

1樓:須振梅偉燕

首先,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而牽連犯是處斷的一罪

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

最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採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於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2樓:眉山剛剛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數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

刑法上怎麼區分吸收犯和牽連犯最好給出案例。

3樓:青燈俗事

吸收犯的數行為之間聯絡更加緊密,而牽連犯與吸收犯最大的區別在於,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不具有必然性。具體的區別如下: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

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物件,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物件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牽連犯的例子,比如為了詐騙而製造國家公文,盜取他人財物時發現有槍支進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數行為之間聯絡更加緊密,而牽連犯與吸收犯最大的區別在於,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不具有必然性。達成詐騙的目的並不一定要以偽造公文為手段,盜取他人財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槍支。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吸收犯和牽連犯,只不過是張教授和陳教授的個人喜好罷了~~~~~~本質上其實沒撒區別,他們硬要區別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理論,掌握定罪、罪名的確定才是王道吸收犯、牽連犯主要由法律擬製,掌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最高檢、公安部的也要看)

6樓:匿名使用者

吸收犯和牽連犯是較難以區別的兩個概念,兩者有較多的相似性。但吸收犯中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犯罪物件。而牽連犯中的數個犯罪行為,往往是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

比如,甲意圖殺乙,但覺得自己一人力量不夠。於是教唆丙幫助自己殺乙。在這裡,甲不但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犯,同時還是教唆犯,此時實行犯就吸收了教唆犯。

再比如,某人慾實施**行為,先是自己製造了**物,然後去實施**。此處即為牽連犯,非法制造**物的行為是方法行為,**行為是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為目的行為所吸收。

另外,在牽連犯的情形下,數行為有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關係,而吸收犯就不具備這一特點。

牽連與牽涉有什麼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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