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有補償嗎?簽了因個人原因而終止勞動關係

2022-01-08 06:07:07 字數 6674 閱讀 2900

1樓:愛喝粥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在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對用人單位設定了嚴格的責任義務。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3樓:夏錢麗

試用期就是企業與個人相互磨合考驗的時期。

無論哪一方,都是可以提出解除試用機會的。

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可以被辭退的,沒有創造出什麼價值,我想是不會有賠償的。

試想一下,自己為什麼被辭退。

人往往都是從自身角度考慮,換位思考一下,你就會有所領悟。

4樓:書生之見是我

試用期解聘單位沒有賠償,至於說到個人原因,那是你自己辭職,不是單位辭退你,更是談不上賠償一說了。

5樓:

試用期內被辭退,勞動者本人不會受到任何的經濟補償。而且你簽了因個人原因離職,不會有任何賠償的。

試用期員工不合格,辭退需要給補償金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韓飛律師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8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9樓:牛法法律機器人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以充分證明該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為前提。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此並沒有足夠的認識和防範,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對錄用條件予以量化或詳細化。

如果企業操作不當導致在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要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作為勞動賠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職工

10樓:gz王文生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湖南省人民**令第168號)第十四條對此做了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就不能適用試用期制度。

更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侵害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就不存在有所謂的試用期,更不存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廖某的勞動合同的依據。實質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認為前任進人太多而找理由裁員,從而構成了對廖某等勞動權利侵害的事實。

本案中,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申訴人申訴期間的工資應由被訴人照發。

為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關係的真實有效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向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分析,這項權利屬於形成權,即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既可以使既存的法律關係變動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權利的期限性,即形成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了該期限,則形成權消滅,可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變轉化為完全有效的法律關係。

形成權的期限性,是出於對權利人和相對人雙方利益平衡的考慮。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不主張合同解除,或者在合同已經生效後的很長時間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會使合同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使權利相對人長期處於不利的狀態,對權利相對人也不公平。因而,如果權利人超過規定的期限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合同解除,或者自願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則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滅。

這種權利的特徵不僅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得以體現,而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政策檔案中也有具體規定,2023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1樓:海棠

如果約定有試用期,一個月內可以,超過一個月則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以此為理由。否則,可要求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時間為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之後 公司有一個月的時間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 最多四個月之後 公司是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而辭退員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關於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時間長短也有不同的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4、現在有一個問題你在公司上了多長時間的班,當時有沒有口頭約定什麼的

14樓:微風

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勞動者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職工,如果職工有異議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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