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2022-08-01 10:50:17 字數 1020 閱讀 8230

1樓:匿名使用者

①不符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條件;

②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職場導師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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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企業在錄用的時候應該做到以下四點:

1、在入職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該以書面的形式與勞動者詳細列明具體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儘量能細化成考核指標,並明確試用期考核的部門、時間、方法等,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2、對於試用期的員工,企業應該每月都要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並且對於考核結果,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3、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該在試用期間作出並且在試用期間通知到勞動者,超出試用期間就不能再使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了。

4、準確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要填寫成試用期不勝任工作。

企業不能口頭說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了,企業一定要有具體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哪些具體的錄用條件。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從這幾個方面去判斷:是否有證據證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有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是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情況;是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表現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

做到以上四點才是有根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才不會敗訴。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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