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i辭職,老闆以未為公司做出貢獻為由,扣發工資,請問這合理嗎

2022-01-04 08:40:19 字數 927 閱讀 5269

1樓:同在天涯

不但不合理還不合法,因為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好辦 很明顯老闆是想用免費勞動力

首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你工作超過1個月 單位仍沒和你籤合同交社保你可以隨時走人 不需要提前通知 同時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讓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其次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只要你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 單位就必須支付你報酬 至於單位說的任何扣發工資理由都無效 你不必在乎單位這些理由 記住一句話:單位給錢就算了 不給錢或不足額支付報酬你帶著相關證據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就行 不用和單位廢話 也可撥打當地勞動保障**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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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公司以交接未完成為藉口不發工資,如何處理

1 由於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 約定僅僅是口頭的,因此,關於試用期的約定無效,你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又由於是公司沒有給你簽訂勞動合同,過錯不在你,所以,你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而不需要任何提前,但是公司不可以。2 由於公司未給你辦理社保,你可以以其作為理由向公司陳述...

我在大連,試用期內辭職,沒有合同

沒什麼辦法,如果你非要走,那麼他不發給你你也沒什麼辦法,因為試用期本來就是個公說公有理的事情。要不你就問清楚是不是廣告款結清就發,然後估算一下多長時間幹完,是不是值得繼續下去。其實你這麼快跳槽,錢也不多,就別計較了,惹一肚子氣,還耽誤事。基本工資應該照常發,而業務提成要等客戶結清廣告款。沒合同不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