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裁員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取得什麼證明

2022-01-10 16:57:59 字數 5361 閱讀 5301

1樓:韓飛律師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你提供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及補交社保

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8月開始有我登記的借入借出登記,但是上面沒有我的名字,只有我的筆跡!就這就是工作證明的證據啊!建議保留好!可以獲得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4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故辭退違法的哦!需要賠償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只要可以證明無故辭退就可以了,親親。

一定要維權的,親親,您看看上面的方法,不懂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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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6條

公司裁員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時間問題

5樓:鄭說社保

裁員或者其他離職時涉及經濟補償金一般會簽訂協議,協議上雙方可以約定發放時間和發放方式。但是為了操作簡單,一般情況下單位在集體發放工資的當日發放。

6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單位在集體發放工資的當日發放,也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發放時間及發放方式。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起發放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公司進行裁員,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8樓:法律實務研究

公司合法裁員的,按正常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每工作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違法裁員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上述標準,雙倍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被單位裁員應該得到什麼補償?

10樓:

如果單位安排其他合適崗位 你們不能協商達成合意 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須給付賠償金 但是 如果由此 勞動者提出辭職 那麼你沒有補償 多數企業都是這樣逼職工辭職 但是若能證明調換崗位是為難的話 那麼還是可以通過仲裁及訴訟 取得賠償金的

但是 如果單位通過合法程式進行裁員 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補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一般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各種補貼/津貼、加班工資),但各地可能有不同規定,如深圳是規定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充:1 沒有規定 但可以要求辭退或裁員時或短時間內結算都是合理的

2 只要符合說裁員或辭退 你有這方面的證據 比如裁員通知或辭退通知 即可 與手續無關

3 相關規定: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補償。因此 合計兩個月

11樓:首都王律師

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如果你不願意幹,還是應該給你經濟補償的。應該補償你兩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計。

這裡的工資應該是基本工資加補償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裁員賠償金如何規定?

13樓:華律網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韓飛律師

公司裁員,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下面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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