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付補償金

2022-01-06 06:06:31 字數 5632 閱讀 263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最好到勞動局認真諮詢,最好把政策性的文書拿到手上才把穩。

2樓:匿名使用者

好辦,我教你一招,

首先,你的試用期明顯是不合法的,不知道你簽訂的時候是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你是簽訂一年,最多一個月。其他的2個月要補足相差的金額,並要求這兩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社保工傷保險沒交足,就要求交足。

假期工資和加班費自己算下差多少,拿到這兩天都上班的證據(考勤卡之類的)

合同中明確崗位的,可以拒絕調崗。

調崗後的試用期要求補足差額,3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以上這些理由你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拿2倍補償金

單位要裁掉你是需要證據的,不能說不景氣就行。你不能勝任崗位,是要證明經過培訓再不合適的才行。

最後一招就是你結婚沒,結了你就對公司說你有小孩了,哈哈1年內你別想辭掉我,氣氣他們。當然介意你不要做了,你這些事都可以當教材了,什麼問題都有。

工資是指你這一年的平均工資哦,都補足了的。不要少拿了 好好算算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約定三個月違法,且和同一個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要加倍支付工資。不繳社保違法,可以此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單位擅自調崗違法,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你不同意的話可以拒絕調崗。

4樓:匿名使用者

去告它撒,反正現在是1年的合同只能有3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超期就是違規,這樣就可以告他,且當時還讓你們簽訂一個3年內不能懷孕的協議,這個協議明顯違法,都可以去告他的撒。

5樓:山野柴胡

【經濟補償 範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海面上的瓶子

1、在一個單位只能有一次試用期,根據你的情況,試用期只能是1個月;

2、調崗得徵得你的同意,否則單位無權強制調離你;

3、你有權要求單位補償你少拿的那部分工資;有權要求單位給你繳納各項社會保險(5險1金);

4、裁員,也就是解除合同,要給你一個月工資全薪的補償金;(如果能證明單位不是因經營不善裁員的話,單位也不可以跟你解除合同。)

5、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你觸犯公司規定達到解聘條件、合同到期、經營不善。。。

6、你現在就以不變應萬變,單位要是解除合同,那就是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3倍工資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做,才能領到補償金?

7樓:微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8樓:

一、公司只有違法解除合同,才需要給你賠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也就是你兩個月工資,這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提成、獎金等屬於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工資範疇,按照你這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因為你違法違紀,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給你任何賠償,也無需給予你經濟補償金。

三、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需要給你賠償,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你差兩天滿一年,也就是一個月工資。

四、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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