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所得稅處理

2022-01-11 01:49:16 字數 3380 閱讀 580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及廣告費做:

借:長期待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企業營業時,開辦費按照不低於3年來攤銷做: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

2樓:唯愛一萌

問: 答:根據15號公告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籌辦費(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怎樣列支?

3樓:金果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會計網校快樂藍精靈回覆:籌建期間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進行列支,目前稅法並無明文規定。

稅務機關通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籌建期間企業由於無銷售(營業)收入,為此依規定計算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零,也就是說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在稅法上不允許列支扣除。

實務中這種普遍的處理方式是否合規呢?對此,如果筆者仔細研讀相關法規,發現這種處理並不符合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是針對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強調的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期,而籌建期間是沒有生產經營的,在此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也就與生產經營無關,為此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扣除處理就不能適用這個規定。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需要另闢蹊徑。   在會計處理上,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均列為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籌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對管理費用科目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該規定強調的是歸集為開辦費的支出必須是費用類支出,資本性支出則作為資產予以確認。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屬於費用類支出,因而可以歸集為開辦費。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第九條規定了相關的處理方法,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該歸集為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於3年攤銷扣除。

  不過按照目前稅法的規定,在實務中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列支方面企業存在虛列的衝動,因為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沒有扣除限額。對此,筆者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就曾遇到過這樣的企業,由於開辦費中業務招待費用過大,後期攤銷致使一直虧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為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費用支出列支的合理性原則,筆者建議對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列支的標準應作具體的規定。

5樓:禍害乖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籌建期間的所有費用都能計入開辦費嗎?

6樓:

是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於籌建期定義為: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期只有原則性規定: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前的期間。

而此間的開辦費是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則應根據情況予以分析稽核確認。

7樓:匿名使用者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新會計準則,將開辦費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稅函[2009]98號文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企業未生產經營之前的發生的開辦費,是不作為當期虧損,因此在所得稅彙算時,應將已作費用的開辦費納稅調增,同時作好備查登記,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時可選擇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計入開辦費,分為一次性攤銷和分期攤銷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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