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2022-01-17 11:44:52 字數 5071 閱讀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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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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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七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 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從上述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2、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

3、訂立口頭遺囑後,遺囑人的危急情況一直到其去世都沒有解除(若危急情況解除,則口頭遺囑無效)。

特別說明,見證人的見證資格: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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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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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是我國遺囑形式中的一項,它是指遺囑人通過口頭的形式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作出安排。實踐中,以口頭形式立遺囑的人不少,但因此而發生的糾紛也不少。大多數主要是圍繞口頭遺囑效力而產生的糾紛。

那麼,有關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就整理了以下關於有關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的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口頭遺囑的概念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於具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四、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五、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危急情況下做的口頭遺囑是有效力的,但必須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而要是危急情況解除後,先前立的口頭遺囑就歸於無效。如果您對此還有什麼法律疑問的話,小編建議您可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將從您的切身利益出發,並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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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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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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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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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 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從上述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2、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

3、訂立口頭遺囑後,遺囑人的危急情況一直到其去世都沒有解除(若危急情況解除,則口頭遺囑無效)。

特別說明,見證人的見證資格: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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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有效條件具體如下:遺囑需公證人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9樓:華律網

近幾年繼承糾紛增多,立遺囑的人也越來越多,其中有些被繼承人雖立了遺囑,但遺囑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麼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口頭遺囑,有沒有效力,口頭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 船舶遇險 飛機失事 遭遇颱風 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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