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報告可以是電子郵件形式嗎,電子郵件形式遞交的辭職報告算是《勞動法》裡面所說的書面辭職申請嗎?遞交一個月後可以此替代離職證明嗎

2022-01-19 18:34:10 字數 3199 閱讀 5344

1樓:小丁創業

不可以。

電子郵件傳送離職報告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電子郵件沒有經過公證一般是不能直接作為證據的。

正確的方式是離職報告直接交給領導或者通過快遞的方式郵寄過去或者**信的方式寄過去,並且應該提前30天通知所在的單位,但是在30日內不應該離崗,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作為證據,只要對方簽收就視為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的步驟:

1、寫辭職信

2、與主管交談

在與主管進行詳細交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

3、移交工作

在與主管就特定的離開意圖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後,應該開始移交工作。即使工作繼任者來了,仍然必須在離開公司之前移交手頭的工作,以履行最後責任。

4、人事手續

決定離開後,將完成一系列人事程式。一般來說,原始單位會簽發提款票並將檔案轉出。如果找到了新單位,只需將原來的勞動關係轉移到新單位。

如果失業或出國等,則必須諮詢相關部門以妥善處理,以免將來發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5、離職證明

離職之後,公司會提供離職證明。

2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不需要向單位申請,而是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

2.電子郵件算書面通知,屬於有效證據。

3.一般應當要求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4.在你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新單位是否願意接收完全取決於新單位的人事管理政策。有的單位不管離職證明,也就無所謂了;有的單位稍有管理,或許看到你已經向原單位提出辭職滿一個月而錄用你,但也有可能不錄用;有的單位管理比較規範嚴格,沒有離職證明一律不錄用,那麼你就沒有機會入職。

電子郵件形式遞交的辭職報告算是《勞動法》裡面所說的書面辭職申請嗎?遞交一個月後可以此替代離職證明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他不在乎,你直接到公司的老闆,和然後起訴他的行為不利,和然後不ems複製你的公司,你並不需要他以簽署只要證明他或您的公司的負擔收到您的書面辭職報告。該法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書,你可以忽略他,然後說你馬上離開去上班,我看到他沒有車轍。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後,單位要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停保手續,辦理失業等相關手續。否則你無法辦理就業登記,和社保轉移等手續,也就是你無法再就業。如果滿一個月後,單位仍不辦理,你可以攜帶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辭職申請你自己應當保留一份,或者能證明你將辭職申請遞交上去及遞交時間的相關證據。你可以把郵件列印下。希望你成功。

5樓:

1.辭職不需要向單位申請,而是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

2.電子郵件算書面通知,屬於有效證據。

3.一般應當要求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4.在你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新單位是否願意接收完全取決於新單位的人事管理政策。有的單位不管離職證明,也就無所謂了;有的單位稍有管理,或許看到你已經向原單位提出辭職滿一個月而錄用你,但也有可能不錄用;有的單位管理比較規範嚴格,沒有離職證明一律不錄用,那麼你就沒有機會入職。

6樓:天天開心一粒米

你可以以快件形式遞給公司, 自己留好回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需要的, 否則下家可能會有麻煩。 可以通過打官司要求出據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職時,辭職信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領導,算不算書面形式?因為法律規定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

7樓:鄰家楠方姑娘

辭職時,辭職信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領導算書面形式。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樓:米蘭加油

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但是注意儲存發郵件的證據。

這裡有個問題,就是必須要能證明用人單位已經收到電子郵件。

我感覺還是用紙質形式吧。

9樓:匿名使用者

電子郵件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你發電郵辭職信給老闆,只要你儲存好已發郵件這個證據日後就不會有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怎麼說,辭職信用書面方式需要本人簽字的,如果本人對發給領導的電子郵件進行了確認也應當屬於書面形式。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書面形式怎麼理解呢?

《勞動合同法》沒有有說,不過《合同法》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so,雖然,兩個法律分屬不同的社會關係範疇,但並不排除從法律的角度,郵件是可以認為你已經盡到了「書面」通知的義務,但是你得注意儲存好你的發件記錄,發件原文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 必須列印一份 親自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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