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急,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急)

2022-01-31 10:21:35 字數 5225 閱讀 3467

1樓:海闊天空之海天

(1)王五在故意傷害案中屬於主要地位。處罰:應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2)李四構成盜竊共犯。共同犯罪時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李四未著手實行盜竊,但是其聯絡、分贓已有共同盜竊行為。

(3)張三是主犯。處罰:應當按照張三在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王五是從犯。處罰:對於王五,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趙六是脅從犯。處罰: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1)對王某應該撤銷假釋。根據《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執行13年被假釋,其假釋考驗期為7年,王某在假釋後第六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條規定的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盜竊汽車,數額巨大,雖然其盜竊行為在犯罪後第五年才被發現,也顯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所以對王某應當按照《刑法》第86條的規定撤銷假釋,數罪併罰。

(2)王某構成累犯,累犯是指某種犯罪分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王某的盜竊罪構成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審查和裁判的,就是自首。王某的盜竊行為是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自己交代的,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應以自首論。

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盜竊罪先減後加,對王某最後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先將盜竊行為所處刑罰和前最為執行完畢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決定應該執行的刑罰。搶劫罪先加後減,然後對其搶劫罪作出判決,將搶劫罪所處刑罰與前面說的贖罪並罰後確定執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一、(1)王五和孫七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王五屬教唆犯。

(2)構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張

三、王五是主犯,趙六是脅從犯。趙六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1)要撤銷假釋。因為在考驗期內犯罪。

(2)構成累犯。從重處罰。盜竊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先對盜竊罪量刑,然後按「先減後並」對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盜竊刑期量刑,再對搶劫罪量刑,前後兩個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則量刑。

3樓:¤→三元

1、(1)王五在故意傷害案中屬於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人,或者是故意引起他們犯罪意圖的人。教唆犯的本質特徵在於他唆使他人去實施犯罪,而自己並不直接實施犯罪,其犯罪意圖是通過被教唆的犯罪行為來實現。

處罰: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李四構成共犯。共同犯罪時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個共犯人有直接的意思聯絡。本案中李四未著手實行盜竊,但是其聯絡、分贓已有共同盜竊行為。

(3)張三是主犯。處罰:應當按照張三在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王五是從犯。處罰:對於王五,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趙六是脅從犯。處罰: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1)對王某應該撤銷假釋。根據《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執行13年被假釋,其假釋考驗期為7年,王某在假釋後第六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條規定的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盜竊汽車,數額巨大,雖然其盜竊行為在犯罪後第五年才被發現,也顯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所以對王某應當按照《刑法》第86條的規定撤銷假釋,數罪併罰。

(2)王某構成累犯,累犯是指某種犯罪分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王某的盜竊罪構成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審查和裁判的,就是自首。王某的盜竊行為是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自己交代的,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應以自首論。

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盜竊罪先減後加,對王某最後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先將盜竊行為所處刑罰和前最為執行完畢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決定應該執行的刑罰。搶劫罪先加後減,然後對其搶劫罪作出判決,將搶劫罪所處刑罰與前面說的贖罪並罰後確定執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

4樓:醉裡簪花倒著冠

王五是教唆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李四構成共犯,有共同故意,只因害怕被抓而中途離去。

3、張三、王五是主犯,按其參與的犯罪處罰;趙六是脅從犯,按其參與的犯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1、撤銷假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2、構成累犯,從重處罰;交待盜竊汽車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盜竊罪可以從輕處罰;

3、將其假釋餘刑與新判的罪數罪併罰。

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急)

5樓:匿名使用者

1.搶劫

2.非法拘禁

3.構成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

4.不構成

5.搶劫殺人

6.不承擔

7.自首成立,立功也成立,不過單是投案行為不構成,協助抓獲才是立功

6樓:**天使笨笨

1.構成搶劫而非綁架,因為陳某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和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中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故意犯罪。

7 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7樓:蟲聲泣露驚秋枕

貌似是司考05年真題,推薦你去買套法律出版社的歷年真題,不過好像又漲價了,唉……

8樓:月光下的燈塔

呵呵,你這個是司考題來的,你最好去找些練習書來看,那裡面都有這題,而且解答的很詳細,老實說,這題比較有難度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急)

9樓:匿名使用者

1.第一,一審來判決書送達後有源十天的上訴期,不應bai該次日就為執行行為du;

第二,我國刑zhi訴法規定二審全dao案審理,三被告同時作為二審被告人蔘與二審,不可以執行;

第三,二審法院因法律適用不當不可以發回重審,只能直接改判;

第四,發回重審原審合議庭應當迴避,不能由原審合議庭重新審理;

第五,二審發回重審適用一審程式,其判決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2.民事案件上訴程式不可以由法官獨任審判,也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後,由抄於張某上訴,所以一審判決未生效,那麼就不應將王某和李某交付執行,但由於一審判李某緩刑,所以應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不再羈押。二審將案件發回後,原合議庭成員不得再作為本案的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同時,重審後的判決應涉及到張、王、李三人。

另,重審仍為一審,被告人不服仍可以上訴。

愚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指證。

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0

經典刑法案例分析

11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

「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後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於自信,而是放任。

3、bc

4、無罪

5、acd

12樓:明天就考試了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

2明知自己打農藥行為可能導致偷西瓜的人死亡,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3只選 b

c是不正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李某未認識到西瓜有毒,李某對西瓜有毒和趙某會以西瓜請客都不能預見,屬於意外事件。李某沒有責任。

4無罪5abcd

13樓:董大狀

1、構成犯罪

2、罪過形式是過失

3、bc

4、趙某不構成犯罪,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5、acd

14樓:

1、關於甲的行為定性

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於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成立共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回到丙家,開啟保險櫃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一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後沒有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關於乙的行為定性

乙事先的提議甲並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於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共犯關係,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甲套問乙開啟保險櫃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注:該題是2023年司法考試第四卷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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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以 滿意水果店 為被告。因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的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 該合夥與果農丁及與銀行所籤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為 合夥企業法 第38條規定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