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2021-05-14 07:34:48 字數 4411 閱讀 6409

1樓:汪羽

1、應以"滿意水果店"為被告。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

2、該合夥與果農丁及與銀行所籤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為《合夥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雖有內部合夥協議對執行合夥人的業務決定權有限制,但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張合同無效。

3、抵押合同並未生效。因為依《擔保法》的規定,以車輛抵押的,必須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事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甲的免除行為有效。依《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以字號為訴訟當事人的,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5、銀行、庚、己同時向"滿意水果店"行使債權時,應以水果店的財產按比例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1)因銀行與合夥之間的抵押合同並未生效,銀行並未享有抵押權,故其債權為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2)合夥企業應先以自己的財產償還所負債務,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再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法院應優先支援"滿意水果店"的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依合夥企業法的相關理論,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各個合夥人對其個人債務,應先以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換言之,對於各合夥人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當合夥企業債權人與合夥人個人債權人的利益存在衝突時,應優先滿足合夥企業債權的請求。

7、能夠對丙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因為依《民法通則》及《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2樓: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瞭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覆;甲企業按期回覆同意其**,並要求籤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

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係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儘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

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 、甲企業 回覆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條款,邀請乙**,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覆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覆**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4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5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6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7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大學經濟法案例分析謝謝 50

8樓:匿名使用者

a:因為甲已抄經同意乙的轉

委託給襲丙的行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是無償的委託關係。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搶,丙方並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故該損失應由甲方來承擔。依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c:

因為乙作為轉委託人,其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丙在選擇第三人以及在下達指示時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責任。依據:

「第四百條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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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案例分析題,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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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案例分析,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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