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起訴檢察院不受理怎麼辦,明明是詐騙罪,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也不立案,我該怎麼辦

2022-02-01 16:18:58 字數 5551 閱讀 2376

1樓:羊洋楊老師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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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2樓:淮安浙江人

一、檢察機關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1、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不符合職能管轄的案件(如自訴案件等)、不符合地域管轄的案件、不符合級別管轄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

3、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情形的案件;即:(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嫌疑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可能不予受理的案件: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2)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進行補充偵查,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不適宜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

三、檢察機關不予受理,公安怎麼辦?

1、對於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有權申請檢察機關進行復議,檢察機關必須更換辦案人進行復議;

2、如果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不服複議決定的,有權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復核。對於經過複議複核改變原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視為案件質量不高,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予以追究辦案人及有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是屬於上述第二種:可能不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完善相關證據,然後再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證據仍然不足的,只能撤銷案件了。如果屬於上述的第一種: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說明案子本身就不該立案,自然也只能是撤案處理了。

3樓:婚禮主持李洋

檢察院沒有受理的原因,可能是公安機關報送的材料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不夠逮捕條件退回。

我被公安局辦了取保候審,送到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受理,後面會怎麼辦?

4樓:戚廣利

被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可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明明是詐騙罪,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也不立案,我該怎麼辦

5樓:樂觀的

詐騙案件,如果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應當向當地檢察院反映情況,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檢察院會通知公安局立案。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不立案,又不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

詐騙罪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不是檢察院,檢察院負責審查是否批准逮捕、審查是否起訴。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6樓:戚廣利

詐騙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也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說明不是刑事案件,屬於民事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

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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