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不認可交通責任認定書,我們應該怎麼做

2022-02-12 14:20:05 字數 3113 閱讀 6922

1樓:簡單說保險

如果保險公司不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就構成了違法行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我國交警對於交通事故的評析和確定責任的告知書。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根據該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認定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同時,交通事故責任也不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肇事雙方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保險公司請求法院重新對事故作出認定,但其未能提供能夠推翻交警部門作出該事故認定的證據,因此法院對交警部門就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予以採信。

2樓:

保險公司不認可認定書責任那是扯淡,既然不認可主要責任,就應該在你拿到認定書第一時間和你溝通,讓你去複議,現在不認可那就是馬後炮,沒有責任感!除非保險公司有證據表明認定書出具過程不合法否則推翻不了。只要你商業三者限額足夠,就不怕保險公司最後不賠。

只要你積極賠償,基本上是可以取得諒解書的。

保險公司不認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怎麼辦?

3樓:乙小甲

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鑑定機構。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4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某日下午,我發生車禍。在驚恐萬分的狀況下,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大概的意思,到今天我也記不清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情況):我從後視鏡中發現有一白色車輛離我很近,下意識向右打方向避讓,瞬間發生車輛翻入溝中。

當時腦子一片混亂,慣性思維作怪吧,我也認為車輛是被人家撞了,所以向保險公司說,被撞了,肇事車輛逃逸,沒有記清楚車牌號碼,且向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模糊的,腦袋裡殘存的一個車牌的幾個字母。向110和交警也是這麼報案的。事後,保險公司和交警等部門處理完現場。

交警事故組對我的報案內容提出疑問,否定了我認為駕駛座門上的痕跡是撞擊所致。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單方肇事,負全責。因為我沒有購買車上乘員險,受傷人員的住院醫療等費用,自己承擔。

我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不認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理由是,與我當時報案時的內容不符,有報案錄音為證,最多隻賠付70%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還說我肯定找了人,才有了這個單方責任的事故認定書。隨後,又說我人生地不熟,建議我在當地的修理廠修車,一切由他們協調,保證不讓我掏錢把車修好等等。

看我不想再當地修理,一個是我的居住地離這裡太遠,人生地不熟,萬一有事不好處理,另一個是我的4s店說在其他修理廠修車,以後我的車出現質量問題,不保修,竭力要求我回4s店修理。我是第一次出這麼大的事故,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好?

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知識的人,給我指點迷津。保險公司不認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我該怎麼辦?謝絕感情用事的好心人出主意,感謝有經驗知識的人士的幫助!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籤字後(簡易程式),理賠時保險公司不認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確實是很操蛋的事情。

這是交警不負責責任,為省事。

同等責任,按交規是各承擔自己50%和理賠對方50%。

在兩者損失接近的情況下,適用互碰自賠。

你這個兩者相差太大,保險公司是不會承認的。

建議在找交警理一理。

6樓:都旭

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你如果是車主,不賠的話要麼打保險合同糾紛,要麼自己墊錢了;如果你是受傷者的話,你只能起訴了。更多資訊到www.slsfw.com上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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