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定要有勞動手冊才能籤嗎

2022-02-12 23:21:22 字數 6367 閱讀 7829

1樓:齊之守護

不是,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不了找當地勞動爭議糾察部門

2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才需要勞動手冊,而且勞動手冊不是企業發放的。

勞動手冊是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由各省(市)發放。

企業在職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

《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職期間由用工單位保管。

3樓:劉小會

勞動合同是個人與工作單位所建立的勞務關係的一種文字形式,說白了我在你這工作,就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一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這是兩種證件資料,我建議你還是先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其他事項,實在不行,你就換個工作吧,我看老闆也沒誠意,最直接的就是你可以問問其他 工作人員。

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勞動手冊嗎?

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有勞動手冊的,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

一、一般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簽字確認,並且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秦漢風雲人物

不是,這個東西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證明,表明你前一份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了,才能簽訂新的勞動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主體是單位,一般構成勞動關係,月收入交稅超過3500元起繳納。

7樓:清泉頑石

能籤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月收入跟勞動合同收稅是一致的

8樓:教和授

1,沒勞動手冊,可以理解為你在另一個單位還有勞動關係,因此在新的單位只能籤勞務合同,一般勞務合同不繳納社保金。

2,交稅一般按單位工資計算,因為現在收入也不聯網,個人所得稅又是單位代扣代繳的,因此,當你在一個單位的收入超過繳稅基數(3500元)時,單位會代扣稅款,但假如你二個單位合計超過基數而每家都沒超基數時,沒人管你的。

勞動合同合同一定要法人簽字嗎

9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法人簽字,一般法人授權的責任人也是可以簽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權的委託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11樓:風塵世射手

不一定 勞動人事部門可以根據法人授權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必須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人印章

籤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手冊嗎?

12樓:戚廣利

沒有直接關係,既然單位有要求就按照要求辦理。

13樓:渠良薛賦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有勞動手冊的,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

一、一般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簽字確認,並且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離職才需要勞動手冊,而且勞動手冊不是企業發放的。

勞動手冊是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由各省(市)發放。

企業在職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

《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職期間由用工單位保管。

15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個人與工作單位所建立的勞務關係的一種文字形式,說白了我在你這工作,就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一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這是兩種證件資料,我建議你還是先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其他事項,實在不行,你就換個工作吧,我看老闆也沒誠意,最直接的就是你可以問問其他 工作人員。

以上回答你滿意麼?

16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不必要,這是兩碼事兒。

簽了勞動合同之後,要上交勞動手冊給公司的嗎?

17樓:諾諾百科

一、簽訂了勞動合同後應該馬上把勞動手冊交給公司,當然身份證影印件也要。勞動手冊等不做了直接由單位退回勞動手冊管轄的街道。

1、勞動手冊上記錄了你在單位工作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和單位名稱。其它沒有。

2、公司給加金,可以通過網上查詢。

3、大三金是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4、如果試用期沒有被錄用,也要加金的。但不少私人小公司是不加的,不過這個是違法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8樓:韓飛律師

簽了勞動合同之後,要上交勞動手冊給公司的,當然身份證影印件也要。勞動手冊等如果勞動者不做了直接由勞動者單位退回勞動者的 勞動手冊所管轄的街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9樓:保險上海

在職時,勞動手冊由這家公司保管,上面會寫單位名稱、進公司的時間。

在職時,每個月都有支付三金的憑證。

三金:養老金、醫療金、失業金。

不錄取,不加金。

在職期間,勞動手冊必須交給工作單位嗎

20樓:甜美志偉

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勞動手冊》由單位進行保管。

《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

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勞動手冊》由單位進行保管,當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在《勞動手冊》上應該做好相應的記載。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勞動手冊》由本人保管,但單位應在其《勞動手冊》備註欄內做好用工記載。

法規:***關於釋出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第五條有詳細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對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制發。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訂明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待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工人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生產、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時,經有關地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同意,並辦理戶口和退休養老**的轉移手續,可以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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