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單位扣證怎麼辦,離職後公司扣押證件怎麼辦,是打電話給勞動局

2022-02-13 01:09:02 字數 5091 閱讀 6968

1樓:濤聲海韻

辭職幾年了,原單位還在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還扣了個證不給,當事人可以與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侵權。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當事人起訴時要考慮民事訴訟時效,我國法律條文的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不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員工證件,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離職後公司扣押證件怎麼辦,是打**給勞動局

3樓:濤聲海韻

打**給勞動局。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回答您好,離職後公司如果扣押證件,首先要跟公司協商,單位拒不返還的情況下,可以報警,或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我國《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勞動合同法》中對此情況也有相關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樓:孫瑋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我是孫瑋律師,擁有近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擅長婚姻家庭、勞動關係、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我已看到你的問題,正在給您整理回覆,請您稍等片刻,以便我更好給您解答,謝謝!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這個直接去人社局(勞動局),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人社局**12333

提問律師您好,我已經給單位發辭職信半個月了,單位還欠我3個月工資不給,我準備仲裁單位,可是我向單位要我的證件時單位壓著我的教資證、保育證、學歷證不給我,藉口是說,我的個別證件不真實,要仲裁我說我們之間籤的合同無效,當證據用,您說單位這樣合法嗎!我要怎樣才能要回我的這些證件謝謝您啦!

我在這個單位工作5~6年了,合同是無固定期的,被單位逼迫主動辭職,單位還欠3個月工資不給。

回答您好

不合法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您撥打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12348,就是勞動者要勞動仲裁,需要申請法律援助

然後免費律師給你**仲裁案件

提問我給12345、和監察大隊也打**了,單位一直已要用來做證據不給,推託,我該怎麼辦才能把證件拿回來。

回答畢竟有個律師全程參與,你不用管了,且對你權利更有力

只能給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其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你保留證據,證明他們承認東西在他那裡

然後到時候讓他出示就好

目前只能給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他沒有辦法

提問我去找單位,不給報警行嗎?

回答報警無效的

警察管不了

警察不是萬能的

單位和你之間有矛盾,警察又不是法官,他怎麼知道該給不該給

他也沒有強制性讓別人必須給的權利

你可以報警試試,一般管不了

提問好的謝謝您啦!

回答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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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如果證件被原單位扣押了怎麼辦

6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扣押的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7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退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解除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和其它物品。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退還,並處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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