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程式有哪些

2022-03-04 15:05:29 字數 4683 閱讀 3507

1樓:黑小衣

第一條 不勝任管理辦法和程式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是指德才素質與所擔任領導職務崗位職責要求不相適應,幹部群眾認可度較低,或因其他客觀原因難以勝任現職崗位要求的幹部。

第三條 領導幹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

(一)思想政治素質差,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對市委市**決策決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不辦、敷衍塞責,影響和危害全域性工作或全域性利益的;

(二)違反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與決策規則,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導致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

(四)工作打不開局面,單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長期處於落後狀態,或出現明顯滑坡的;

(五)損害經濟發展環境,造成惡劣影響,或對部門、單位作風建設失察失管,連續兩次在行風評議中被評為「差」等次,負有主要領導和直接領導責任的;

(六)嚴重脫離群眾,對基層和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或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自由主義嚴重,拉幫結夥,長期鬧無原則糾紛,影響領導班子團結的;

(八)在抗災救災、疫情防治、重大突發事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或連續兩年被「一票否決」,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為政不廉,作風漂浮,搞虛假政績騙取榮譽和利益的;

(十)在領導班子綜合考評中,被定為「較差」或連續兩年被定為「一般」等次,或在目標考核中連續兩年完不成目標任務,負有領導責任的;

(十一)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合計超過50%,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十二)在領導班子換屆中,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額定向推薦中得推薦票不過半數,經組織認定為不稱職的;

(十三)拒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15日內不到崗或不履行職責的;

(十四)受黨內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紀檢監察機關建議調整的,或被誡勉後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明顯改進的;

(十五)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或因個人能力、專長等其他原因,難以適應現職的;

(十六)因其他問題和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的。

第四條 認定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應堅持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日常考評與定期考評、組織考評與群眾評議相結合。

第五條 認定和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受理。凡在幹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和人大、政協評議中發現,或群眾來信來訪經查實屬於第三條所列情形時,即可向組織部門提出建議,由組織部門受理並啟動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程式。

(二)調查核實。組織部門對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與幹部本人見面,認真聽取本人意見。同時徵求有關領導和部門的意見。

(三)提出意見。組織部門對擬調整物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調整意見。

(四)討論決定。市委集體討論作出調整決定。

(五)領導談話。由市委或組織部門負責人對被調整的幹部進行談話,說明調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第六條 對被確定為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幹部任免程式作以下調整安排:

(一)免職。對政治素質或紀律意識較差,作風不實,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的幹部,免去其領導職務,視情況安排工作崗位。不宜在原單位工作的,可調整到其他單位工作。

(二)降職任用。對領導水平和能力不勝任所任職務的幹部,免去現職,改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不宜在原單位工作的,可調整到其他單位降職使用。

(三)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對接近退休年齡,不宜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可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

(四)調整崗位。對不適應現崗位的,可根據需要平級調整到其他適應個人特長的崗位工作;對適合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交流到專業技術領導崗位任職。

(五)對因健康原因不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安排離崗休養,離崗休養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六)提前退休。符合《國家公務員法》有關提前退休條件的幹部,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對被調整的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應根據不同情況,按有關規定確定相應的待遇。

(一)免職和降職使用的幹部,按新崗位確定相應待遇。

(二)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平級調整工作崗位的幹部,保留原職級待遇。

(三)因病離崗休養的幹部,病休期間保留原職級待遇,病休後按新任職務確定職級待遇。

(四)提前退休幹部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被調整的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委申請複核。市委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30 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將複核情況通知幹部本人。

第九條 被調整的幹部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公務交接手續,對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被免職、降職的幹部在新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2樓:匿名使用者

1.步驟類:①整體簡介②所需工具/原料③方法/步驟④注意事項2.

常識類:①直接回答問題②詳細給出具體原因/理由/介紹3.原因類:

①詳細解釋原因/理由②提供有效解決方案(構成見步驟類)4.其他型別詳見高質量標準(點選回答框右側**)

3樓:匿名使用者

調崗問題在用工過程中比較常見,也是用人單位感覺比較頭疼的問題之一。給你一些方法,可以參考一下(法律條文不綴訴,自己查):

1、調崗的話只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進行調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2、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可以不必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條件。就是說,這是屬於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可對員工做出單方面的調整,勞動者不能以未經變更程式為由拒絕調整,但用人單位也需要注意調崗的合理性。依據:

勞動部《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

3、明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這裡需用人單位事先依法制定考核制度,明確考核指標,對勞動者的工作表現進行全面的考核,得出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其次,當確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後,可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書面通知中告知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調整其工作崗位,從原工作崗位調整至某某工作崗位,調崗通知需送達勞動者,由勞動者簽收。

依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

4、那勞動者對考核結果不認可,拒不簽名確認又怎麼辦呢?分兩種情況來說。(1)考核指標是能夠量化的,比如銷售。

這種不簽名也無所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即可。(2)考核指標是不能量化的。不簽名的話,可以採用公示的方法公佈考核結果,並規定勞動者對考核結果不認可,應在多少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予以申辯,逾期不申辯的視為對考核結果的接受。

5、關於調崗後的薪資調整。這個就需要公司在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面完善了,規定「崗變薪變」。

4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第九條要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瞭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物件、服務物件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2)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

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3)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4)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物件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根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整理)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是解決幹部什麼問題

5樓:du知道君

關於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規定,是這個檔案的重點,也是一個亮點。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

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明確應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實際工作中加強對幹部的考核、監督,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確了調整程式。

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式等5個步驟。這些程式總體上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幹部「上」的程式對應銜接。明確調整程式,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規範性、嚴肅性、科學性。

  三是明確了調整方式。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要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從實踐看,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較複雜。

因此,在調整方式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堅持原則,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業放在首位。要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尤其是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後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範。

規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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