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遺產繼承中主要存款所在地的問題

2022-03-05 08:04:09 字數 5575 閱讀 774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能在開戶行所在地或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此處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注意,此處法律僅指住所地法院,不是經常居住地法院,根據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確定,實踐中多數為不動產所在地,但主要遺產為動產的則為動產所定在地法院管轄(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較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所以並不是都以不動產所地法院管轄。

3樓:穆一白

應該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該指的是不動產,至於向銀行存款這種可替代物不存在因為在那裡存錢就受那裡的法院管轄一說。遺產繼承就以被繼承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動產為標的的起訴可以到起訴方所在地法院、被起訴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於不動產,則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遺產繼承中的存款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存款繼承(取款)如果不知道密碼的需要經過公證,不過現在很多銀行很人性化,只要村裡和公安機關出具過死亡證明另外帶上取款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都可以取到款(數額不大的話)

二,怎麼取到遺產的存款:

1,存款人過世後,在不知道存款額的情況下,繼承人帶上存款人死亡證明、存款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辦存款繼承公證,公證機構經審查確認繼承人身份後,為其出具《存款查詢函》。

2:繼承人帶上身份證到銀行,憑《存款查詢函》查詢存款額,銀行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

3:公證機構根據銀行出具的《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的程式,出具繼承公證書。

7樓:陳平律師凡

要查他人在銀行的資產狀況,我們個人是無法進行的,你只有儘快訴訟並向法院申請調查您父親和繼母的銀行資產的具體數額。【即使是律師也很難查到,銀行有一條"為儲戶保密」原則,動用這條,,就可以把你拒之門外。】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法院查實。但,最好提供基礎資訊。 若能證明有轉移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好嗎?都在打廣告,說的都是理論。現實法院管你那麼多,有證據你拿來,沒有走人。找個律師幫你收集證據,在網上別人只能給你個方向。什麼依職權調去證據,有那麼好的事嗎 .

不要寄希望在網上解決問題,找個律師現實中幫你解決。你現在關鍵是收集證據,越早越好。你想到的別人一樣想到,假如說我把錢再你收集到證據之前讓我揮霍光了。

即使勝訴你拿什麼執行,我債務人就是牛,你咬我。

10樓:仙鑲菱

每個地方法院的操作是不一樣的 你可以去當地的法院諮詢一下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可以要求。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請問:由繼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什麼管轄?

12樓:你路過我身邊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而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動產繼承發生糾紛,財產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一般應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13樓:

都可以管轄.一般是誰先受理,誰處理.如有爭議,可由上級法院指定.往往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出你是看過法條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涉及到遺產的,遺產是動產的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遺產是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以是遺產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管轄問題

15樓:地平線之說

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16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常常出現被繼承人在a省死亡,而遺產在b省甚至c省份,繼承人卻又在其他省份的情況,那麼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幷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麼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佈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有不動產的情況,在發生繼承後,很多人認為應當該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第一項: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項:遺產繼承,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他們之間是並列關係,那麼對繼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適用第三項的規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因不動產所在地常可能與被繼承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從表面看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實際上仍應遵守的是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17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定銀行存款繼承民事訴訟如何寫

18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存款沒

來有什麼法定

不法定,只是繼源

承銀行存款時,如果死者沒有遺囑,走法定繼承。

繼承銀行存款,可以辦理繼承公證後取款,也可以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後繼承存款,還可以到法院起訴繼承。

19樓:法律快車

民du事起訴狀

原告:zhi

名dao稱:__專____ 地址: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20樓:手機使用者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

民事訴訟法規

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如果繼承糾紛案件,動產價值大於不動產,那麼主要遺產地是**?

2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遺產地,一般是不動產所在地。但出現問題中的情況,以比較的集中的財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也可以。這主要涉及遺產糾紛的管轄。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也有管轄權。這樣會出現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

22樓:陳金華

1、繼承遺產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兩個: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當同時存在動產與不動產遺產,並且動產價值大於不動產,若有充足證據,以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但是出於訴訟方便,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起訴為佳。

2、《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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