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拒絕offer,HR該怎麼辦

2022-03-07 02:28:54 字數 2847 閱讀 1600

1樓:

通常b人選聊完了之後,不會馬上給答覆,會說大老闆出差了,或者其他原因。實際上,就是從候選人的角度來說,這種情況下,通常是他們可能在offera人選。

但最好的辦法還是防患於未然,也就是在面試的時候能夠徹相對徹底的瞭解對方,同時,在他面試完之後,保持持續的跟蹤,這樣子的話到崗機率會比較大,否則面試完到上班還有一個月,冷掉了就沒戲了,畢竟,市場上有那麼多機會,你怎麼能保證一定他來你們家呢對不對?

2樓:落花ai有意

候選人拒絕了發出的offer,有很大程度是由於公司開出的條件沒有達到候選人心中預期可以得到的待遇。事實上,發放offer是一個雙方互相選擇的過程,你可以要我,我也可以選擇不去。

如果這個候選人真的是非常適合這個崗位,hr特別想讓他來公司就職的話,可以和候選人進一步溝通,問問他為什麼要拒絕offer,是哪些方面讓他選擇放棄了這份工作~如果是工資待遇的問題,這個是可以協商的,只要有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就可以留下該候選者了。

如果是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公司地址,公司定位等無法改變的原因,那麼hr是沒有辦法去挽回該候選人,畢竟公司不能因為一名員工而改變。

這種情況下,hr只能轉而尋找其他候選人,比如讓這位拒絕offer的候選人介紹合適的人選,或者重新發布招聘公告,招聘新的人才!

候選人接到offer後反悔,作為hr該如何應對?

hr被候選人拒offer怎麼辦

3樓:ofweek人才網

首先了解候選人是不是真正想去這家公司,或者只是為了考察一下自己有無**!要想辦法去攻擊候選人的薄弱處,也幫他爭取最大利益,但是如果候選人提出過分要求,那還是算了,不能將就他的。

hr獵頭被候選人拒絕了該怎麼辦

4樓:華爾街招聘

hr或獵頭被候選人拒絕了也屬於正常,優秀的人才有自己的職業定位和選擇,看機會的時候拿幾個offer很正常,總是從中選擇當下覺得最好的那個,這也是人的正常選擇。作為長久的職業夥伴,我們只要祝福他們,關注他們,只要在職場,也許哪天就有機會合作。

希望上述回覆能幫到您。

公司下發offer後,拒絕錄用,hr如何應對?

5樓:卜清華

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嚮應聘者發出offer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的「要約」,應聘者明確表示到公司工作,雙方應該受到約束,公司拒絕與應聘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締約過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offer letter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確實不是勞動合同,僅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思表示,但它對用人單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 letter發出後,如果勞動者基於充分信任用人單位,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比如,在原單位離職並放棄了當年的獎金或者其他福利,而因用人單位卻未與勞動者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偶爾出現的問題是,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單位不想聘用該人員了,如何處理?

依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回的,其效果相當於未發出要約,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要約撤銷的,對方尚未承諾,合同不成立,單位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已經造成員工實際損失。

因此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後發生變故的,應當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趕在對方發出承諾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銷要約。

為杜絕上述問題的發生,hr在發放錄用通知時,需注意一下幾點。

(1)錄用通知屬於「要約」,發放應十分謹慎。除非已經明確決定錄用此員工,才能下發通知。在下放通知時,一定要載明不予錄用的情形,比如,必須全數提交錄用通知中載明的員工個人資料,否則用人單位將不予錄用。

(2)錄用通知一定要載明有效期,即應聘者應予承諾的期限。如果應聘者在錄用通知載明的期限前未報到,錄用通知失效,用人單位可另找新人。另一方面,錄用通知中寫明「請於x月x日之前答覆」或「請於x月x日之前辦理報到」,則該要約不可撤銷,單位只能等待對方決定。

因此,如果單位不能確保通知發出後不會有任何變化,就不要設定以上內容。

(3)錄用通知中的附件條件。有時,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才發現員工提供資訊不實,比如北京調查反饋了與簡歷不一致的負面資訊,但又不足以構成欺詐,為了使單位能夠合法和順利的解脫,不再受錄用通知書的約束,可以事先在通知書中宣告,「本通知書有效的前提是個人提供的資訊全部真實無訛,如發現有虛假陳述或與真實情況有出入,則本通知書不生效(或自動失效)」

(4)錄用通知也可載明違約責任。如果應聘者在錄用通知約定的時間內報到辦理了入職手續,但未實際到用人單位工作,二到了其他企業就職,用人單位可要求該應聘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5)錄用通知還需載明如果與應聘者簽署的勞動合同與該錄用通知條款相左的,以勞動合同為準。這樣可以避免不同的檔案條款給用人單位帶來麻煩。

一句話,錄用通知書發出後單位改變決定的,應當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銷以免承擔責任,避免員工實際損失的發生;要注意發出通知是否為不可撤銷的要約;另外應當在錄用通知中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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