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頌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嗎,《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多少

2022-03-09 11:45:42 字數 3687 閱讀 8459

1樓:誠心為您諮詢

只要是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就可以到最高法院立案。

但是,這種可能性極小。從行政訴訟法制定之日起,好像還沒有行政訴訟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立案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行政訴訟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但要有新的證據及相關材料。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一、 將第四十二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樓:馬邊綠茶

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

對***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多少

4樓:微湖情

1、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天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案件審理期限,是指某一件案件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間。

3、《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行政訴訟不予立案,也不給任何理由。

5樓:中國律師

你這個問題有bai

一點很明確,那就是du基層法院立zhi案庭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的。dao因為按照《行政訴專訟法》第四十二屬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實際上立案法官可以「惜字如金」,但應該以書面形式與當事人完成交流。

其次,如果你堅持認為所訴合理合法,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回

起訴。答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就跟我說現在法院都不給這個立案,這難道不是理由嗎,言下之意就是該案不屬於受案範圍……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典型的法律黑洞。 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訴訟內法》第五十二條,向中級人容民法院起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三)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按《解釋》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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