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會有訴訟刑事追責時效期?而不是隻要證據永久追責?這不是在包庇縱容犯罪嗎

2022-03-17 19:19:35 字數 4425 閱讀 3575

1樓:戚廣利

法律設立了訴訟刑事追責時效期,不是在包庇縱容犯罪。具體意義是:

1、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犯罪後未及時受到刑罰處罰,隨著時間的流失,有罪證據消滅,當事人死亡,如果無限期的追訴,司法機關會陷入難以擺脫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惡性迴圈,極大地削弱及時打擊現行的力量,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2、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於輕微的刑事犯罪,經過一定的時間和環境的改變,當事人之間已相互詳解,如果超過追訴時效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會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於社會穩定。

2樓: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

1、追訴時效是公權力介入的依據,如果被害人當時報案了就算沒有立案不會過追訴時效,如果立案了,則會一直追溯下去;

2、即便追訴時效屆滿,有必要的話報請最高檢批准也能追訴。

3樓:我是滅鬼神

你這是誤解,無論是民事訴訟時效還是刑事追訴時效都有個前提,那就是你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只有在你不追究的情況下時效才會開始。所以這個規定沒有問題,你自己放棄了法律給予你的合法權力,那誰也沒辦法

4樓:陳溪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不能無窮盡追訴,具體看是什麼情況。

5樓:匿名使用者

追訴時效主要是在公權力機關沒有立案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一旦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哪怕案子始終破不掉,也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之所以規定追訴時效,一方面是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受害人要及時報案,法律不保護權利的懶人。

6樓:法律小屋

不是啊,什麼都有時效的,時間長久了,犯罪分子可能已經去世了,證據也可能會難以鑑定

7樓:獨山獵戶

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尷尬,有些事情時間過長,可能就記不清了,檔案資料也不全,辦案也不方便,有些罪犯可能早死亡了,所以說有一定的意義,但是對一些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即使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死了,也應該追究,拋骨揚屍。

8樓:互聯穎家說

法律們習慣性開個後門。作為以後的補充,或者新增,這樣就有商量的餘地,畢竟法律是管理百姓的。

9樓:東方清雲

刑事訴訟追責有效期這個東西並非我們獨有

10樓:乜智宜

有些事也不公平,我是覺得**應該多管一下地方惡霸,

11樓:

目前基本各國的法律對於罪犯的追溯都是有追訴期的這並不是我國獨有

追訴期的設立有利有弊

弊在於讓壞人沉寂之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時

追訴期的設立

可以保護社會的安定性

經過時間的洗禮

壞人也有可能改過自行了

也不必惶惶不可終日

時間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

最後法律依然保留了對一些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的無期限的追溯制度

我國的法律,在犯罪嫌疑人需要哪些證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疑罪從無!

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自證無罪,公訴機關應該出具犯罪嫌疑人有罪、有什麼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如果公訴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又找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那就推定犯罪嫌疑人無罪。

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從有利於自己的角度,能夠找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那是可以的。

犯罪證據有哪些種類?

13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14樓:南非烏雀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人;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試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鑑定;物證的**、錄影、複製品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鑑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四)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鑑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髮、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鑑定、指紋鑑定等,並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比對;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15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16樓:龍魔稻草

1,第五章 證 據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犯罪證據如何算證據確鑿?

17樓:刑事辯護律師胡俊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您說的情況不算證據確實充分,還需要公安進一步的偵查。

公民拒絕提供犯罪證據觸犯法律嗎?

法律依據是法律證據嗎?

18樓:程蘆

法律依據是法律證據嗎?我認為是的。按照法律依據,和法律的升級是可以依法辦案的。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法律的證據是木法辦案的。所以我認為法律依據就是法律的證據。

19樓:張玄逸

通常情況下,法律依據不是指證據。也沒有什麼「法律證據」。

法律依據指的是依據什麼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包括地方性規章和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等等。

精神虐待在中國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需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起訴?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犯虐待罪 證據是被告精神威脅的證據

21樓:yes_電臺情歌

客觀來說,是構不成犯罪的,如果後果嚴重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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