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是什麼,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2021-04-17 16:47:18 字數 5400 閱讀 463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訴訟證據du是訴訟中用來證明zhi

案件dao

真實情況的客觀內真實材料。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容事實,都是證據。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有:

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的客觀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

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聯絡。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運用證據的主體、證據**、證據形式合法,並按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

2樓:豆芽青菜蘿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一、證據的真實性。所謂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諮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但在一個案件發生後,人們在對物品或痕跡的反映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證據的關聯性。所謂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絡,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說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聯絡。真實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徵,但僅有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

與案件情況沒有聯絡的客觀事實,不能起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絡,條件聯絡,時間聯絡,空間聯絡,必然聯絡和偶然聯絡等。

其中,因果聯絡是最主要的聯絡。與待證事實沒有聯絡證據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

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二)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八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三)證據必須有合法的**。如果證據的**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3樓:窩窩283聖戰

(一)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絡,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的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徵: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資料。

簡述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徵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刑事證據的概念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二、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徵。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為相關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絡,從而使其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

正是由於證據的關聯性,才使證據具有證明力。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員依照法定的程式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又被稱為證據資格、證據能力或可採性。

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特點?

6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7樓:小周子

1.客觀性。

2.關聯性。

3.合法性。

1.客觀性。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

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

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

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3.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徵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

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和客觀反映,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體體現在:其一,訴訟證據有自己存在的客觀形式,並且這

種形式可以為人的認識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為人們在現有條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們認識並被用作訴訟證據證明案情。其二,訴訟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當事人和司法人員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一切主觀臆斷、想象都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據中包含的虛假內容也不具備證據的本質屬性。

承認證據的客觀性並不是排斥證據的主觀性。證據資料中的人證就是以主觀感知和主觀陳述的方式產生的。但主觀性只是個別證據的產生渠道和表現形式,而客觀性才是絕大多數證據的本質特點。

(二)相關性

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絡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主要從四個方面理解:

其一,相關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客觀聯絡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強加的聯絡。它是案件事實作用於客觀外界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知覺所產生的。

其二,證據的相關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係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與這些基本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則不具有相關性。

其三,相關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種多樣的,有直接聯絡和間接聯絡,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等。但聯絡如果過於間接,相關性太弱,這樣的證據就可能不視為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其四,相關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可以說考察分析證據的相關性的落腳點應該在證據的證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採性,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可以被採納為訴訟證據。採證標準包括:

一是由法定的主體提出和收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為證人。鑑定結論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和有鑑定權的人員出具才可以被採納為證據。

收集證據也是如此,有的證據或採取某種特定方法收集證據只能由特定主體實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實施。

二是符合法定程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案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引誘、欺騙、威脅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三是具備法定形式。我國規定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七種形式,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得采納。

四是不違反有關證據規則。禁止非法取證是普遍的規則。英美法系國家還有\"排除傳聞證據\"、\"排除意見證據\"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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