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關於信用證的問題

2022-03-21 15:10:39 字數 1069 閱讀 4047

1樓:紫綿太陽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交單期,則根據ucp600的規定,單據必須於提單後21天之內,提交給指定議付行。

在案例中,單據交單已過了最晚交單期了。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2樓:

你應該看看對方有什麼問題出現啊,這個說的籠統了啊.為什麼拒絕,是單據不齊全嗎?在合同裡已經註明的單據是必須的啊.

3樓:eawen遠

交單期過了,如果沒有明確確定交單期,那就安提單日後的21天交單,30號交就過期了啊...當然就拒付了...

4樓:匿名使用者

1、信用證開立的形式有信開本和電開本兩種。其中電開本包括三種:簡電本、全電本和swift信用證。

2、d/p是付款交單意思,包括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d/a就是承兌交單的意思

3、首先,那不叫背對背信用證,叫對背信用證。兩者的區別:1、可轉讓信用證允許將開給出口商(第一受益人)的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商,並允許其直接利用該信用證;而對背信用證則是獨立於原信用證的令開立的一張新證,二者相夫並存。

2、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程式所涉及的銀行是為一套互相關聯的為可轉讓信用證服務的銀行,主要包括:開證行、通知行、轉讓行;而對背信用證的流轉程式要涉及為兩套獨立並存的的信用證服務的銀行,主要包括:原證開證行及通知行/指定銀行,對背信用證(新證)開證行及通知行/指定銀行。

3、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要以開證申請人即開證行的明確指示為前提;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則與原證申請人即開證行無關。4、可轉讓信用證的受讓人與原受益人一樣,可以得到開證行的承付保證;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對原證的申請人及開證行無任何債權,他僅能得到對背信用證開證行的承付保證。5、可轉讓信用證對轉讓行有一定限制;而可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銀行無任何限制。

另外,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要比轉讓讓行承擔更大的責任和風險。6、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第一受益人只有權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及/或匯票;而在對背信用證下,通常要將**商提交的幾乎所有單據全部替換為賣方(中間商)的單據,以便符合原證要求。

就這樣了,希望能幫到你。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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