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好的再加分!)

2022-03-23 01:58:11 字數 5244 閱讀 663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根據你的描述你確實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賣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通意見》第118條關於「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但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屬於形成權,並不具有物權的性質,因此,其行使的法律效力不能等同於物權的優先效力。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其優先效力一般也只能夠及於出租人,不具有對世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而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因為優先購買權僅產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已受讓標的物,則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其受讓行為均有效,此時承租人僅得請求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我想應該已經跟你說清楚了,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和各地實踐中有差別,不一定法律規定了,就一定能判決合同無效。實在氣不過的話,也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下,一定要起訴的話建議你起訴出租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點幫助! ps:分實在是太少了 手都酸了

2樓:匿名使用者

1、「我想去主張他們的買賣合同無效可以嗎? 」:你有權起訴,但能不能勝訴很難說:如果買方是善意第三人、且房屋已經過戶的情況下,一般會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理由是:

(1)你主張其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民通意見》2023年12月5日實施的,而此後的《合同法》(2023年10月1日實施)卻並沒有規定相同的條款,依據法理學上的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一般會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我還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嗎?不是已經過戶了嗎?」:

如果買賣過程還未結束、房產還未過戶之時,你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但要在同等條件下。即使房產已經過戶:

房子已經在法律上屬於買主了,在你沒有向法院提起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之訴並得到法院支援你的判決之前:你無法行使優購權了。

3、「起訴書要怎麼寫?」:

(1)起訴書不難寫,因為你的事情太簡單,但我不知道你勝訴的把握有多大。格式網上有,你可以自己找,找不到時我再來告訴你。

(2)你有把握的事情是:你的租賃合同不應因為房屋的買賣而受到影響,在你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未到期前你仍然有權繼續享有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如果新房東中止你的原租賃合同,你可以起訴新房東:這個訴訟你必勝。

3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1、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出租人必須提前三個月告知你他要賣房,你可以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2、已經過戶沒關係,因為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買賣雙方必須恢復原狀。這個深圳已經有過案例的。但有種可能就是恢復原狀後出租人不賣了,你還是沒法買到房子。

3、起訴書去google上就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1。我想去主張他們的買賣合同無效可以嗎?

可以。2。我還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嗎?不是已經過戶了嗎?

如果想拖延訴訟時間,可以去主張。

3。起訴書要怎麼寫?

看訊息。

5樓:匿名使用者

優先購買權其實只是個理論,如果商鋪價值10萬他說賣15萬你怎麼辦?買賣雙方做好扣你也沒辦法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6樓:註冊會計師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已經不能對該房屋主張優先購買權了,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的規定:

134.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知道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賣給他人,買賣關係形成之日起超過三個月起訴,或者超過六個月才知道並起訴的,其優先購買權不予保護。

你現在仍然是房屋的承租人,因為租期屆滿之後,你這種情況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但房主在給你預留合理期限的情況下可以通知你搬出,這點你要注意。

你可以嘗試向原來的房主主張索賠,依據是

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這裡你要注意時效問題。

為什麼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8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房屋的承租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沒有

9樓:匿名使用者

說白了就是承租人租了房子,做為對你房子的「賞識」,你至少給個「優待」吧——優先購買。(白話版解釋)

單邊解除的大多是合同本身有瑕疵的(比如重大誤解,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者用欺騙、隱瞞等手段簽訂合同的),雙邊解除的一般都是平等權利主體之間簽訂的合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經濟秩序得以持續穩定,同時也是各國民法的慣例。試想,如果沒有這一規定,承租人老是擔心出租人會不會那一天把房子賣掉,自己又要到處尋找**,平添許多煩惱,也可制約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而與他人簽訂一份**很低的買賣合同,將原承租人趕走的行為。有了這條規定,出租人就不敢這樣做,因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致於單方解除合同的問題,那也是必須符合解除的法定條件或約定的條件才行的,否則經濟秩序處於不定的狀態。合同法嚴格控制解除合同的條件,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掌握也是很嚴格的。雙方解除合同是根據合同的定義來的。

所謂合同,本來就是雙方的合意,沒有合意就沒有合同。既然雙方可以合意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合意解除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保護這樣的權益

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1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某鎮農民程某於2023年8月初,將自己繼承的4間房屋租給魏某使用,每月租金600元。2023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幣3萬多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萬元。2023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無力支付醫藥費,遂決定將租給魏某的4間房屋賣給丁某。

雙方在協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的幫助,特別是在妻子住院時丁某湊齊兩萬元借給他,未要利息,因此決定將房屋以較為優惠的**賣給丁某,後雙方經過協商決定以4萬元的**轉讓此4間房屋。同年8月10日,雙方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騰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並提出自己願意以4萬元**購買該房屋。

雙方發生爭執,丁某遂於同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魏某騰出房屋。魏某提出反訴,認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優先購買權,因此其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問題:魏某對程某的房屋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

答:本案涉及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其他人而購買的權利。

當然,承租人並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從本案來看,程某將其已租給魏某使用的4間房屋,轉讓給丁某時,並沒有提前通知承租人。但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根據這一規定,程某將房屋轉讓給丁某時,應提前3個月通知魏某,由魏某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這3個月時間是魏某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如果超過3個月,魏某未提出購買,則優先購買權終止,魏某以後也不得再提出購買。

因此,只要程某在賣房前3個月未通知魏某,未徵詢魏某是否購買房屋的意見,則構成對其優先購買權的侵害。由於僅僅只是出賣人負有通知義務及在3個月內不得將房屋賣給他人的止賣義務,而其他買房人並不負有此種義務。因此,能夠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的主要是指出租人。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與其他買受人處於同等條件之下。我們認為,同等條件主要是指**的同一,如果出租人基於某種特殊原因能以金錢計算,則應摺合金錢加入**之中(如借款未付利息則應加上利息)。如果不能以金錢計算,那麼應以市場**來確認房價。

從本案來看,程某之所以以4萬元**將房屋賣給了丁某,至少考慮到了兩個因素:一是程某在平時的生活中經常得到丁某的幫助;二是其妻住院期間,丁某湊了2萬元借給了程某,且未要利息。魏某在得知程某以4萬元的**將房屋賣給丁某時,雖也提出要以4萬元**購買房屋,但其並非與丁某處於同等條件下,也正是由於上述兩個因素的存在。

由於平時丁某對程某的幫助無法以金錢來計算,因此不能採用金錢折算的辦法來確定同等條件。在此情況下,只能採用「市場計演算法」來確定同等條件。也就是說應當將房屋按照市價確定其**,該市價可以視為丁某已付出的**,如果魏某也願意出此**即可視為具有同等條件。

當然,在實踐情況比較複雜,適用這一標準也應考慮具體情況。假如在本案中,程某本不願意賣房,而因考慮到丁某的幫助,才將房屋賣給丁某,甚至是以市價賣給丁某,這樣就不能完全以市場**來確定同等條件問題。但在本案中,程某是基於經濟困難而賣房。

假如在本案中,程某在將房屋賣給丁某以後,丁某繼續允許魏某租用房屋,且未對原租賃合同提出任何變更,那麼魏某仍處於原有狀況下,在此情況下,魏某是否受到損害?由於優先購買權制度的設立不僅在於穩定租賃關係,而且在於保障承租人可以優先得到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承租權。因此,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未尊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即使買房人讓承租人繼續租用房屋,也不能認為其沒有受到損害。

因為承租權本來可能得到的房屋所有權現在沒有得到。

從本案來看,在出租人程某侵害了承租人魏某優先購買權情況下,魏某所遭受的損害即是其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及能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機會,這種機會或者說是一種可能性,是法律賦予魏某所享有的一種利益,而因為程某的行為使其未能獲得此種利益,當然對其構成了損害。

魏某可否主張程某與丁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承租人的權利,此種權利是設定後,實踐上已構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也就是說,作為所有人的出租人要出賣自己的財產,必須提前3個月將自己出賣房屋的意圖和條件告訴承租人,而在3個月內,只要承租人未能做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他人。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義務而將房屋賣給他人,則承租人可以出租人轉讓房屋違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該轉讓行為無效。

據此,本案中魏某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和丁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魏某對程某的房屋具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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