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 執行刑和判決刑的概念和區別

2022-04-02 05:05:08 字數 5050 閱讀 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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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宣告刑,是指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執行刑執行刑罰是指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付諸實施。執行刑罰是刑事訴訟的最後程式,是懲罰罪犯的最終體現。

刑事判決是指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應否處以刑罰,處於何神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決。

2、依據不同

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由於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應當執行的刑罰,故宣告刑是執行刑的根據。

執行刑罰是改造罪犯思想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具有不可侵犯的強制性。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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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

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

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2樓:博愛傑傑

宣告刑,是指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

執行刑是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罰。由於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應當執行的刑罰,故宣告刑是執行刑的根據。執行刑既可能與宣告刑相等,也可能低於宣告刑。

例如,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立功情節而依法減刑時,執行刑便少於宣告刑。執行刑與法定刑有明顯區別:法定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種與刑度,執行刑是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罰。

因此,執行刑可能低於法定刑。

判決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判決的效力和特點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

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3樓:慕勝飛

這三個都和法院有關,可是執行和判決不能稱之為「刑」,譬如,法院法官對一個案件進行審理,審理結束後,所做出的裁決為判決(書),而對這個具體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為宣告刑,最後,公安機關將法院的這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付諸實施的行為,是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刑是犯的罪名,執行刑是應當執行那些罪如先搶錢後殺人應當以殺人罪執行,判決刑是當事人應該真正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無罪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將法院的這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付諸實施的行為,是執行。

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且發現漏罪的,應如何進行數罪併罰?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

二..第一步:對漏罪是採用先並後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宣告刑。

第二步:對新罪是採用先減後並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後並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漏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7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期間又犯新罪且發現漏罪的,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先並後減得到宣告刑,再將得到的宣告刑與新罪先減後並,並限制加重)。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新罪進行先減後並,所得出的刑期再和漏罪進行先並後減。與漏罪計算時注意要分開計算,比較麻煩,不過把思路理清楚了還是很簡單的。

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且發現漏罪的,應如何進行數罪併罰?

9樓:芒載壽小凝

一..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

二..第一步:對漏罪是採用先並後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宣告刑。

第二步:對新罪是採用先減後並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後並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漏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69條規定與第70條規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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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不同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一致,故不贅述。

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不同

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合併處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三、具體適用情況不同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並未判決的罪。

2、對於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將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併罰原則並罰。

此種合併處罰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原則不同的是,後者是將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合併,從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前者是將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之內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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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9條和70條的區別:

(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不同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一致,故不贅述。

(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不同

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合併處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三)具體適用情況不同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並未判決的罪。

2、對於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將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併罰原則並罰。此種合併處罰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原則不同的是,後者是將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合併,從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前者是將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之內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69條是說明數罪併罰的總和期限,不存在漏罪情況下。70條是刑罰執行期間,發現犯罪分子存在有漏罪未進行審判的情況。71條不用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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