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22-04-03 05:43:13 字數 4884 閱讀 1472

1樓:宛如昨日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於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如下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工資基數,按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員工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按實發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補償金計算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兩個月工資.仔細看一下勞動合同法,裡同有詳細解釋的.

3樓:水6元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沒有向全體職工說明裁減人員的情況,並將裁減人員的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你們可以視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你們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月工資×5個月×2倍,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多少,你講講看。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兩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5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岑智靖懷慕

您好:1、合同上沒有填每週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所以說:「每週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缺少該條款並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當然無效,而是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補充條款,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參照集體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時間確定。

2、如果不籤公司就說要調回原來的公司,這樣要是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補償金嗎?

這種情況下要看原合同的約定內容,如果原合同約定了明確的工作地點那麼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

這裡」原公司要我們籤自願解除合同,再與合資公司籤新合同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

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的反面理解)。

3、法律建議

(1)跟隨原來的公司,」公司搬遷「不是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訂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第一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後要取經濟補償金(這樣可能失去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機會)。

(3)放棄經濟補償金,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8樓:闞爽姓彥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23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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