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

2022-01-05 17:31:31 字數 4257 閱讀 8558

1樓:鄭州許鑫律師

一、解除方式及相應條件

(一)協商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通知解除(預告解除,無過失解除)

1、用人單位通知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1)非工傷醫療期滿無能力從事工作;

(2)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末位可以淘汰,但不能直接淘汰)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2、勞動者通知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單方解除(即時解除,過失性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不合格;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適用末位淘汰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4)給其他單位工作,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經警告不改正;

(5)勞動合同無效(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違背真實意思);

(6)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窮盡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的,屬違法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不符合約定;

(2)欠工資;

(3)欠繳社保;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5)勞動合同無效(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違背真實意思;②格式合同,免除責任,排除權利;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強迫勞動,強制冒險工作。

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也可以依據上述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四)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破產重整;(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營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4、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頂樑柱,上有老下有小。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人的,必須優先招用裁減人員。

二、禁止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權利之一:①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②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違法解除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樓:前沿講座官方

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稍有不慎可能支付雙倍賠償金

如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

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你是哪一方?勞動者一方還是用人單位一方?

勞動者一方: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用人單位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可以立馬走人。

用人單位一方:勞動者有過錯,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符合法定情形,提前30日或者多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前沿講座官方

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稍有不慎可能支付雙倍賠償金

5樓:孫志國律師

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資行為、未繳納社保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不然就提前一個月通知。。。一般就算你走了,單位也沒辦法,出了扣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6樓:大叔的微笑

寫個解除合同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即可

7樓:化學天才

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8樓:匿名使用者

寫辭職報告唄,批准後,交接工作完畢即可離開。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9樓:讀好書出乾貨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作為人力資源部門,依法依規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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