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總是藉口調職來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合不合法

2022-04-10 12:20:33 字數 2946 閱讀 6783

1樓:我有

這個沒有辦法的,因為很多公司在員工制度上都有一條:服從公司調配,而且,一定會讓你簽名,簽名就表示同意,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公司的這個做法是合理的。但是,不知道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樣的。

2樓:

當然不合法,難到你還想去告公司,呵呵,認真的工作,和同事領導們處理好關係,請他們吃飯,多溝通,到時候公司藉口調職來辭退員工就不會輪到你了.呵呵,祝你包住飯碗!!!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這種方式是違法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工作地點!

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

4樓:禮拜九快樂生活

合理的調換崗位和工作地址是法律允許的,服從調動也是從業者應該接受的;如果公司只是以這個為幌子,我個人觀點,這種情況是個別的,畢竟市場擴大了對企業有好處。我們國家很早就有建設兵團、援藏幹部等,這些都是支援邊遠地區發展的,何況是一個企業呢?以調換工作地址故意刁難的情況,恐怕不多,也不是好的藉口。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是私人老闆開的公司吧,沒辦法現在稍微做得大點的老闆就這樣,開幾個公司幹些要臉的事情包括財務方面也是。就一個字黑,找勞動局沒用,我看還是祝這個老闆早點死了算了。

公司想辭退員工就以把員工調往外地工作不服從分配為藉口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該怎樣維權

6樓:檢利思

您好!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調動工作地點這一項的話,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將員工跨行政區域調動的,你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要辭退你的話,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情況,公司是打著調動工作的名義,實際上是想裁員的,這種情況下要不服從工作安排,要不就得辭職,但是辭職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所以不好弄。如果真想得到經濟補償的話,我給你說個方法,你可以消極怠工,既不服從安排,也不辭職,公司讓你欠離職協議也不要籤,等到老闆實在受不了了,主動辭退你的話,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瀕臨倒閉,以各種藉口調動工作,否則予以辭退,是否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調動工作必須雙方意見一致,如果單位僅僅是單方面調動你的工作,而你比同意,以此為藉口辭退你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到法院起訴。基本上都能勝訴。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以及公司是如何尋找藉口方知是否合法

公司強行以調職為理由逼員工辭職是否依然要賠償 5

10樓:白羊傳說

只要不是強行辭退,那就沒啥辦法。除非是女性懷孕了就被這樣冷處理,那去投訴或起訴還容易成功點,一般的情況下,你很難舉證說公司這是故意刁難你。你不如改變一下工作的習慣和態度,和領導搞搞關係,這比你去動腦筋怎麼告倒公司容易得多,要不你就先混著,等到另找一家辭職算了,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啊!

11樓:海燕以輝

合同是雙方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制定的,若單位強行調動是可以拒絕的,強行逼迫自己辭職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要求單位賠償~~

12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13樓:

你好,除非公司能夠證明調崗是生產經營需要的,將你調整到相近或相似的崗位,且調崗後不影響你的收入,且該調整不存在懲罰性或侮辱性的,則公司的調整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的權利,不違法;但如果違反前述任何一項的,則涉嫌違法,你可以明確拒絕,並要求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下,你暫時尚未能夠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只有等到單位解除你勞動合同後,你才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以考慮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

公司以調動崗位為由,變相辭退員工,我該怎麼辦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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