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後共同財產的問題,關於婚後共同財產的問題

2022-04-18 08:42:02 字數 6240 閱讀 3330

1樓:揚州老金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夫妻雙方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婚後所得的收入(除特殊情形外)均以共同財產論。如你主張女方婚後未支付家庭開支,那你應當向法庭舉證。同樣女方想證實自己的說法成立也需要向法庭舉證。

這就是民法所適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說的不是很清楚。你們的工資應該是相同性質的,要麼是你對法官的意思理解有誤,要麼是其中有貓膩。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關於婚後共同財產的問題! 20

4樓:搬磚的人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你父母給你買房子前,有明確的書面協議,證明此套房子系父母專門贈與給你個人的,那通過這個書面協議,就可以證明這個房子是你本人的財產。如果沒有這樣的特別贈與協議。那麼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婚後取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套房子就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您補充的問題,最好是有一個書面的父母贈與你本人的協議書,然後去公證處公正。根據你現在所描述的情形,你當時是沒有這個協議的,也就是說這個協議需要你們後補,對於後補協議的效力,如果到法庭上,對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對你的這份協議的書寫時間進行司法鑑定。如果司法鑑定出您寫協議的時間晚於購買房屋的時間,那就可以證明你的這份協議是後補的,你的這份證據就要被司法鑑定給推翻。

但據我瞭解,現在司法鑑定機構只能對在書寫一年之內的檔案進行準確的鑑定,如果是時間超過了一年,鑑定出準確結果的概率就比較低了。所以你要是想讓這份後補的協議的證明力更強些,就需要在司法程式上託時間,使得這份協議書寫的時間超過司法鑑定準確的範圍之外,這樣就算成功了。本意見僅供參考。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劉劉律師

如果你父母說明是贈與給你個人的是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8樓:賴勝奇律師

你好,如果你父母在贈與時說明了是贈與你個人的,就是你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說明,那就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你方舉證。

但是,等婚姻法解釋三公佈後,無論你父母有沒有說明,都可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

9樓:陳巨集鬆律師

你好!父母給你買,在法律上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如果贈與時父母明確是贈與你個人的,就是你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說明是贈與你個人的,就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該房產系你們結婚後所取得(父母贈與),因此即使登記於你個人名下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你父母無償贈與你的時候明確表示,該房屋贈予你個人所有的類的表示的則應該認定位你的個人財產。此外,如果在你父母房屋贈與你時,明確約定了贍養等其他附義務的約定,也是能對實際中房屋權屬的變更產生影響。

11樓:百通百變

算 是婚後買的辦的。

關於婚後車子屬於共同財產的問題

12樓:健身**很簡單

1、如果是用婚後收入所得購買的車輛,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如果是用婚前積蓄購買的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羅長江律師

除非明確贈與女方一人,否則屬於共同財產。無需出示結婚證證明。

14樓:銀州老者

在婚姻持續期間購置的物品不論是誰拿的錢,也不論是寫誰的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

15樓:正氣長春

如果雙方領取了結婚證,現在買車由男方父母一次性付的車款,但車主登記為女方的名字,可以看做是男方父母對女方或者雙方結婚的贈予,這主要看男方父母的是明確贈給誰的。

如果出現離婚,該車是贈予給女方一人的,車子歸女方不能分割,但如果是贈予給雙方的,則可以分割。

購車時不需要出示結婚證,但最好由男方父母寫下贈予書,然後由雙方簽字同意,確定是贈予給女方還有雙方的。

關於二婚離婚後共同財產問題。

16樓:華律網

二婚是結婚離婚或喪偶以後,再一次結婚。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7樓:風和葉子無根

不用,婚前公證,或者你諮詢一下做財產公證的,好像這個可以不公證也是你和你媽媽的。

18樓:趙總

現在不是有婚前財產嗎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19樓:

1.婚後的購買的房子不管是誰出資,都屬於共同財產

2.**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定投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20樓:律師

第一項和第二項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要求平均分配。第三項婚後定投及收益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要求平均分配。有疑問可加本律師。

21樓:匿名使用者

1、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共同還貸部分女方可主張財產權利;

2、婚後財產;

3、部分算婚後財產。

22樓:邢小草

1、根據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釋,此房產視為男方個人財產,但在你們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收入屬於個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分割該房產時,應該在以房屋現價減去首付後剩餘部分按一定比例(一般是一半)給予女方。

2、共同財產;

3、婚後定投部分及收益部分是共同財產。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沒有約定。所有婚後購買的物品和投資均屬於共同財產或者共同投資。

關於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20

24樓:我找點樂趣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定

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因為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務,其用以清償的財產範圍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就顯得尤為必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在農村承包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的無關的債務。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

如果債權人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認為是個人債務,應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舉證責任的歸屬問題。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債權人負有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即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夫妻一方負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舉證責任。對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他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2023年《婚姻法》採用的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後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作了新規定,第17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離婚後的共同財產有哪些,離婚後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怎麼處理

共同財產按照現在 婚姻法 的界定標準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締結開始所獲得的所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些才可以讓夫妻雙方分割財產。婚姻法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首先是可以寫雙方的名字的。只寫一個人的也是可以的。只要你們商量好了就可以。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房產證上的名字來決定的,雖然現在是他們家拿的錢來貸款,但是以後只要能夠證明你也是在還貸的過程中參與了資金同樣是可以拿到你該有的那部分財產。並且如果房子你一分沒有出沒有貸款的買下來的,那麼只要這個房子是為結婚而準...

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父母贈與 一方的,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 2011 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