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經濟法與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比較經濟法與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

2022-05-02 04:50:23 字數 4876 閱讀 6667

1樓:劉律師河南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民法的調整物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表現在以下哪個方面 a,調整方法

2樓:怪卡的愛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執行中的各種經濟關係【即人與人之間是隸屬關係的總和】,民法調整的是社會關係整體執行,民法包括經濟法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與區別

3樓:找法網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物件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係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

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巨集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範;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範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物件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係之中,而某種市場關係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複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物件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物件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繫社會關係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係,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物件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物件,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係,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

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執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

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

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巨集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物件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物件。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物件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係,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係。

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係,著眼於巨集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係;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係和流轉關係,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執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係的良好「調節器」。

4樓:中顧法律網

民事領域有自由處分原則,而行政案件不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5樓:到永久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具體的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域性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3、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物件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物件的財產關係,實質上就是經濟關係;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6樓:雪人晒太陽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場經濟關係作為規範物件,二者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例如:

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直接為經濟法所適用。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經濟法則調整國家為了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而協調經濟執行和調控經濟關係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2.調整手段不同。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和手段調整經濟關係,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則具有綜合性。

3.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經濟法則是以公為主、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和相容的法。

4.主體不同。一是主體範圍不同,民法主體只限於法人和公民,國家僅在特殊情況下為其主體,經濟法主體除法人和公民外,還包括國家、法人內部機構等;二是主體法律地位不同,民法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則不一定都是平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

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

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8樓:匿名使用者

1)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其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 商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以及由商品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的地位,它是獨立的,重要的法的部門。

以下是經濟法、民法、商法的區別:

經濟法 民法 商法

用以巨集觀調控 用以微觀調控 是民法的特別法縱向上下的法律關係 橫向平等的法律關係

下列社會關係中屬於經濟法的調整物件的是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係的。所以選c 其它幾個都是調整個體間關係的 c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係的。市場管理是國家的管理行為,因而c正確 a 合同法調整,是贈與合同 b 繼承法調整 d 合同法調整 三項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 c其它選項都是大民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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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這個問題就在 楊紫煊的 北大高教 第二版本的書裡了民法內和商法在中國是合一的 雖然學理容上有商法調整物件上 民商是 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 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主體上 民商法是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社會組織國家機構 社會中間層 經濟組織 個人 等 簡單說把...

民法與經濟法,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是這樣的,簡單來說,兩者區別體現在調整物件上,前者是民事關係,後者是經濟關係,民事關係強調的是主體之間為平等的關係,內容為權利義務關係,即橫向且雙向的 經濟關係強調的是縱向的,如國家 社會與個人的關係,內容為指導與單向的。人身關係 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利益,是區別,但這是一小部分。您好 很高興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