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2021-03-19 18:20:46 字數 3606 閱讀 2603

1樓:我就是我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如下:

①具體的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域性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

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合同法是屬於經濟法還是民法

2樓:華律網

合同法是民法的範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範疇。

3樓:水果和沙拉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範疇。但對於我國經歷2023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範疇。

4樓:未來法律

合同法屬於民法,因為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5樓:射手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因為都是調整主體之間平等關係的

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通常我們會把民法和商法統稱為民商法,和經濟法作比較,詳細情況如下:

1、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係,它不調整人身關係。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經濟的槓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係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係;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

「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裡全面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係。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執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巨集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經濟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法、拍賣法、招投標法、金融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法(**法和**投資**法)、財稅法(稅收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算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關係法與財產關係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係法中,又可進一步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保護的是物權、智慧財產權等靜態的絕對財產權,物權法具體包括債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債權法保護的是動態的債權關係,債權法具體包括合同法和擔保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

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執行的法。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一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複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7樓:仰瑛樓然

你好,民法和商法是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係,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係。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民法和商法聯絡密切,在民商合一的法律體系中,商法是大民法體系下的一部分,民商分立的法律體系中將商法單獨出來。簡單說商法就是摘取民法中有關現代經濟執行的法律,因其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精神和思維,將其獨立出來。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

商法保護的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無非是以更復雜、更特殊的規則來實現其保護目的。

經濟法是從國家巨集觀管理的角度界定的,內容主要是規範國民經濟執行的法律,經濟法和商法在某些地方有重合,比如《公司法》有人將其劃歸經濟法體系內,而《公司法》本身則是商法重要的內容和基礎。

8樓:叢添計曉曼

你好,中國事實上是採取的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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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這個問題就在 楊紫煊的 北大高教 第二版本的書裡了民法內和商法在中國是合一的 雖然學理容上有商法調整物件上 民商是 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 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主體上 民商法是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社會組織國家機構 社會中間層 經濟組織 個人 等 簡單說把...

民法與經濟法,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是這樣的,簡單來說,兩者區別體現在調整物件上,前者是民事關係,後者是經濟關係,民事關係強調的是主體之間為平等的關係,內容為權利義務關係,即橫向且雙向的 經濟關係強調的是縱向的,如國家 社會與個人的關係,內容為指導與單向的。人身關係 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利益,是區別,但這是一小部分。您好 很高興為您...

勞動法是屬於民法商法還是經濟法?或者是單獨的法律部門

現在有一種新的分類,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社會法不同於私法 公法,是 對社會關係的干預法。大家都知道,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民法就屬於典型的私法。公法是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行政法屬於典型的公法。按此種分類,很明顯勞動法既完全不屬於私法,也不完全屬於公法,一些法學家就提出了社會法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