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一週前離職十天,上班後企業能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5-12 04:09:18 字數 6291 閱讀 3006

1樓:有情

看你那種情況了,如果是工作10年以上的,即使曠工10天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勞動法規定的,原則上你即使不籤合同也是永久合同,可以待學習再上崗。現在很多單位都用派遣工,這種情況下也要看你是否連續工作10年,當然了他們有各種理由來推,就看你們當地勞動仲裁是否幫你了,多數情況下是打不贏官司的,道理你應該曉得,一般情況下都是要部分補償走人,就是你工作年限的n+1個月工資。如果你在實習期沒的說你肯定被開。

總之,如果出現被開除想辦法拿n+1工資就行,打官司百姓耗不起也多數贏不了。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能,你不辭而別,自動離職了,單位不需要再處分,只需書面通知就行了。吸取教訓才是硬道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3樓:

員工離職十天,不論什麼原因,他只要沒宣告沒請假,就是曠工,曠工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樓:令凌翠

要看是什麼原因離職,如果是員工自離的那解不解除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5樓:

如果你在離職的這十天中沒有給公司相關領導口頭或者是書面請假,那麼就是無故不上班,公司可以以無故曠工處理,有的公司規定曠工三天以上就算是自動離職,所以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且沒有任何補償金。

員工連續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算自動

6樓:言旨論情

關於自動離職,準確的說,勞動法中並沒有這個說法。現在所有員工與企業間都是勞動合同的關係,而勞動合同只存在解除和延續兩種關係。解除可以分為企業提出或員工提出。

員工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按時上班。那麼企業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如果對此有相應規定的話)進行處罰,處罰的結果依據制度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一旦出現員工連續曠工,企業應第一時間處理,否則因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曠工期間出現一些問題,企業有可能仍要承擔責任,對企業來說,有較大的風險。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定。

1、法律對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一般公司有勞動規章,如公司對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按自動離職。

8樓:血刺日安丿

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是否屬於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公司可以據此要求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算你自動離職

曠工15天,按自動離職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不需要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15天,按自動離職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56637不需要補償。

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曠工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 的規章制度規定的或者所在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指導意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五條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連續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擅自離崗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將該決定送達給勞動者,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履行送達等相關手續為由主張解除無效的,不予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回中必須遵守的準則答和規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曠工,公司除了開除你,還可以要求你賠償公司的損失。這個是公司不賠償的情況。至於公司沒有交社保,是另一法律關係。單位會被罰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上沒寫需要補償,那就不用補償了嘛。

1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具體看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bai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在已經du廢止zhi,你公司可以根據dao規章制度對其除名,開除回是不需要給付經濟補

答償金的,但前提是你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要合法,要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要公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定要註明是因為職工違紀而開除的,而且要本人簽收。 如果公司沒有給予社保,這就有點麻煩了,你可以和職工協商,適當給予其補償。

否則職工有權利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在這一點上職工是有理由的。

我是殘疾人,因為十天沒去上班,之前請假了,單位說我曠工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5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依法按照請假制度請假的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持相關的請假證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請假手續齊全,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也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要求他們督查督促用人單位改正。

在公司離職了,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申請按曠工和我解除勞動合同,還扣我一個月工資,合理嗎?

17樓:千千之北

不必擔心 說礦工就有點牽強 就算曠工也只是扣除曠工三天的工資 單位扣一個月工資是絕對違法的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舉報

在公司上班10年以上,無故曠工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給予補償

18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無故曠工是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2,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3,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樓:勞動法律吳律師

1根據勞動法律規定,如公司規章制度對曠工列為嚴重違紀行為且你的曠工達到嚴重違紀程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補償;2如你曠工屬一般違紀公司應給補償;3你對公司處理不服可申請勞動仲裁。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無故曠工,根據你們的規章制度達到了開除條件,是不需要補償的。

前提是,你們的規章制度,這位員工是知道的,所以你最好要拿得出這位員工是知曉你們公司有這個規章制度的。比如說對於規章制度的培訓,或者是領用的記錄,書面的能夠證明他知道曠工是要被開除的。這樣的情況下,才能做開除動作。

2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話,不需要支付補償。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曠工次數和天數了,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就規定,累計曠工30天,連續曠工15天可予除名。因此,如果你曠工屬實,曠工的情節符合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解除合同的規定,那麼,公司解除合同就合法,因此解除合同沒有任何補償。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話雙倍,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的。

縱橫法律網-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陳雨律師

曠工後公司不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24樓:微風

員工曠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是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曠工仍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員工曠工,企業是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企業的權利,員工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即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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